资讯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卫医字〔2020〕696号

2021.01.07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要求,做好我区取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适用范围及审批流程

(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举办人应当在申请执业登记前,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在申请执业登记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请示。

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见附件)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或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科室分布图。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医学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9.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10.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姓名、职称、职务、所在科室、已取得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身份证号)。

11.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单价、进口设备报关单号)。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全部加盖公章。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举办人递交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进行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医疗机构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同步完成电子化注册,生成医疗机构电子证照。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强化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作用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在规划周期内本地区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分布、床位分配、人员配比、大型设备配置等。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辖区医疗机构数量、布局、床位数、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以及本规划周期内剩余资源情况。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或者儿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加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培训,及时更新调整有关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服务指南,加强政务审批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

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者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规范各盟市、旗县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名称,必须冠以“人民”或“中心”字样,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使用“人民”或“中心”字样。

四、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办法,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必要时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张 颖

联系电话:0471—6946623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蒙中医药管理处

联 系 人:姜阿如娜

联系电话:0471—6944929

 

附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相关附表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字69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