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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的通知-琼卫规〔2020〕5号

2020.06.05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琼卫规〔2020〕5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有关工作,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内容详见OA系统附件,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现就加强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方案》要求采取备案管理的诊所设置、执业登记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和我委《海南省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设置和执业登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海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方案》要求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和我委《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三、《方案》要求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其他事项,由负责审批机构(主要指省市县卫生健康委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下同)按照审批事项管理权限,依据《方案》要求及时修改并印发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申请书等内容,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材料和时限。

四、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在执行时,不得变相许可或事前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对贯彻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特殊情况,各市县要主动及时与我委相关业务处室反馈,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予以落地。

五、各市县已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各改革事项在实施中如有重大问题,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有关单位应及时与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处室沟通,各有关处室要协调指导并妥善解决问题,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司局报告,同时告知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附件:  1.海南省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设置和执业登记备案

       管理实施方案

      2.海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3.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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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