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
现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明确挂网采购范围
(一)挂网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取得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按规定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挂网。
(二)医药机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需通过平台进行采购。鼓励取得国家医保编码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药店参与网采。
(三)申报企业。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四)信息材料。按照“挂网挂价”的要求,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药品价格主要由企业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同时,需提供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及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重大失信情节时查询其增值税发票信息授权书。企业应主动承诺落实“带码挂网”,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码扫描工作。平台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二、实行药品分类挂网
(一)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平台对谈判药品按“国谈”“国谈同通用名”予以标识。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集采药品(含:国家集采、联盟集采、省级集采)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其中:国家集采、联盟集采我省为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我省为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且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原则上,不接受集采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以外同企业同品种其他规格、包装申请挂网;临床确有需求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三)麻、精及短缺、易短缺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国家和省级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四)普通挂网药品。普通药品申请挂网,原则上需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且满足药品差比价有关要求。其中,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优化采购流程,由企业根据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自我评价、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符合挂网条件的,按照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及我省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三、强化价格体系管理
(一)价格动态联动
除集采药品外,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向平台申请调整。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二)理顺比价关系
1.同种药品、同厂牌。除集采药品外,同种药品、同厂牌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需满足:(1)地区间: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等规定。(3)销售渠道间: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价格、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2.同种药品、不同厂牌
产品类型 |
化药(口服固体制剂、注射剂) |
中成药 |
生物类似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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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比制剂 |
过评同通用名药 |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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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挂 网 产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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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 |
1.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
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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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已挂网产品 |
黄标 |
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 |
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 |
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 |
1.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 2.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 |
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 |
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 |
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的3倍 |
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 |
红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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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3倍 |
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3倍 |
1.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的3倍; 2.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 |
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 |
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 |
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的5倍 |
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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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 免 条 件 |
1.口服固体制剂: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2.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
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
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
(三)完善风险管理。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应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重新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黄色,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的药品,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红色,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四、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一)挂网药品应采尽采。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应通过平台进行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特殊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做到“应采尽采”。要严格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的全流程,落实“带码采购”有关要求,按订单明细收货,做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药品价格与平台采购订单信息一致,杜绝虚假、不实订单。
(二)备案采购价量双控。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备案采购,具体由其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备案采购应作为临时性措施,从严把握品种规模、过渡时间和议价医院的代表性,实行“一药一备案”、“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除外)。
(三)采购价格如实登记。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应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医院实际采购价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其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以及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五、健全完善退出机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暂停药品挂网:
1.存在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等需暂停情形的;
2.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存在较高价格风险,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3.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价格风险品种超参照价格10倍的;
4.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挂网相关材料以及未及时联动外省最新、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
5.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暂停挂网交易的药品,原挂网价格信息保留。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存在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的,纠纷解除后可恢复挂网;存在价格风险的,待价格风险解除后可恢复挂网。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撤销药品挂网:
1.因生产许可证或药品注册证注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
2.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
3.无实际交易满2年以上的;
4.符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四)撤销挂网的药品,2年内不允许该药品重新挂网。企业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该产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及包装,2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且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撤网药品的原产品信息、挂网价格在平台保留并供国家和各省查询。
(五)药品撤网后重新挂网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平台原挂网价格。
六、压实各方监管责任
(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药品挂网采购政策制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安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药品采购情况等,合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及使用行为。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应强化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稳妥有序做好药品挂网、分类采购、价格联动及日常监测等工作,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监管,及时通报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规范采购价格、采购比例,保障临床使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保基金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惩戒。
(三)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要在平台及时录入药品采购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落实分类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开、阳光采购,严禁平台之外交易。
(四)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及时申报联动价格,确保药品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强化人员管理,杜绝失信行为,遵章守制,诚信经营。
七、其他
(一)本规则自2025年8月16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后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则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