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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1.09.02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缓解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确保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按时回款结算,推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1年9月1日—10月1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119859647@qq.com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日

 

 

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

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等规定,为缓解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确保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按时回款结算,推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一)按照管理权限,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按要求报量并及时签订带量采购合同的18家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本实施细则医保基金专项预付范围。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是指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专款专用,作为医疗机构支付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货款的预付金。

二、测算预付金额

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由省属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本医院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总金额、各统筹区参保患者占比、预付比例分统筹区计算后累加得出。

计算公式:

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总金额×②统筹区参保患者占比×③预付比例

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中选产品约定采购数量×中选价格(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供)

②统筹区参保患者占比=统筹区参保患者就诊人数/医院年度就诊患者总人数(中选结果落地上一年度,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

③预付比例:30%

三、规范工作流程

(一)确定资金来源。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从异地就医省级周转金中列支。

(二)资金申请拨付。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医保局申请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接到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申请资金到省医保异地就医支出户(单账管理),再向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指定账户一次性拨付预付金。

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按照“先预付后抵扣”的原则,按采购批次拨付。之后根据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的异地就医清算资金中逐步冲抵。

(三)落实经办责任。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负责经办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的拨付并做好账目管理,确保帐帐相符、账款相符。其中,省直职工医保仍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现行方式直接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在总额预付部分单独列支。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年终由省医保局牵头处室、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按规定统一组织清算。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省属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金使用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严格落实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按要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医保专项预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拨付、挪用预付金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