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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卫财务函〔2020〕17号

2020.05.26
河北省卫健委

冀卫财务函〔2020〕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各地、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所确定的收费项目,并按照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医保规〔2019〕6号)中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的具体测算要求,做好成本测算工作。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互联网医院准入审批后,要依据成本测算,及时向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