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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委托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0号

2021.10.13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15号),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5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许可事项

(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二)执业药师注册;

(三)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四)药品广告审批;

(五)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二、委托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权限

受托方在其行政辖区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执业药师注册、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药品广告审批或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有关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二)负责执行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务性工作。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长期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或委托方的上级机关对委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