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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2021.11.29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指引

  (一)公民个人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2.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2.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流程图

五、行政复议机关

  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收案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7号信通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电话:0951-516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