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落地应用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103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深化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现就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CHS-DRG2.0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福建省儿童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等14家省级医疗机构。
(二)实施对象。福建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中短期(小于等于60天)住院病例纳入DRG管理范围。
(三)实施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14家省级医疗机构全面执行省市同城DRG相关付费政策。2025年1月1日前入院但尚未出院的患者,仍按既往支付政策执行。
二、具体工作
(一)权重、费率。根据“同城同病同价”的原则,省级14家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病组(DRG)付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医保文〔2025〕23号)中DRG2.0权重(见附件)、费率,并同步动态调整。确定774个病组实行DRG支付;先期分组(包括肝肾移植、ECMO或全人工心脏植入术有创呼吸机支持≥96小时等)、烧伤、HIV感染疾病等50个病组暂按项目据实支付,精神疾病及功能障碍相关的15个病组实行床日付费。
(二)机构系数。除省老年医院、省级机关医院外,其余省级医疗机构机构系数均为1,省老年医院和省级机关医院机构系数调整为0.9。
(三)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有关规则,各医疗机构DRG病组的付费标准=基础费率×各DRG病组的权重×医疗机构等级系数。
(四)优势专科支持政策。为充分发挥省级医疗机构学科带头作用,提升区域医疗水平综合竞争力,形成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格局,探索重点优势专科支持政策,以高精尖学科建设为引擎,加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激励力度,对省级医疗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等临床重点专科、区域医疗中心认定的,给予系数加成等政策支持,以推动医学高峰建设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围绕国家、省改革任务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同协作,共同做好2.0版医保支付和结算管理工作,推动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建立工作交流、调度和督导机制,结合医疗临床特点切实加强上下联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和收集医疗机构在DRG付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适时召开DRG付费工作会,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分工明确、衔接有序,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DRG付费改革工作。
(三)动态监测评估。深化数据工作组工作,加强动态管理,对运行指标进行多维度比较分析,及时搜集、掌握DRG付费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为动态调整和优化分组方案提供依据和数据支撑。
(四)加强病案质控。定点医疗机构要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提升上传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及效率,持续强化数据源头管理、过程质控、常见错误核查和质控培训。
(五)加强培训指导。开展DRG付费改革的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政策,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附件: 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按病组(DRG)付费2.0版分组及权重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