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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卫函〔2021〕3号

2021.03.25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冀卫函〔202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各卫生健康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生协,委机关各处室: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试行)》已经委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3月25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

职责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含消防,下同)工作,强化和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二、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论述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大力提升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三、部门及领导干部职责

  (一)部门职责。

  1.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卫生健康行业和有关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指导督促所属卫生健康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相关行业部门(对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卫生健康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5.负责(工业和民用)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6.根据需要开展生产安全(火灾)事故医疗救护。

  7.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履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向委党组报告工作;健全完善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管机制,依法落实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系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创新;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分析系统生产安全形势,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完成委党组交给的其他任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职责由委办公室承担。

  (三)领导干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4.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内设机构职责

  (一)共同职责。

  1.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习近平安全生产论述、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党支部、党小组重点学习内容。不断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用安全发展理念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委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依法落实部门职责中涉及所负责业务范围的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实施同检查。

  3.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机关日常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和保持安全工作秩序。

  4.明确安全生产联络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信息化建设。

  5.根据需要参加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6.完成委党组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处室职责。

  1.办公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承办省安委办省消安办交办事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效率;加强安全生产档案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资料管理;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人事处。把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列入干部学法用法和能力提升培训重要内容。加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考核,不断加大考核权重。

  3.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在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支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4.财务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管理,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合理预算和专款专用。

  5.法规处。组织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地方标准起草,承担卫生健康系统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6.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以及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中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确保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适应安全发展需求。

  7.疾病预防控制处。在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组织实施过程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统筹落实安全管理和有关防范措施。

  8.医政医管处。在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过程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统筹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安全发展工作。将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纳入医院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价内容,协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实施有关监督考核和评估工作。

  9.基层卫生健康处。在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规范。

  10.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协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参与预案演练和评估工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纳入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11.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在拟定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相应政策及组织实施过程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加强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

  12.综合监督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

  13.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处。加强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短期药品预警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

  14.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

  15.老龄健康处。在组织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以及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过程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指导医养服务机构加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

  16.妇幼健康处。在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

  17.职业健康处。在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

  18.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在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及组织实施过程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

  19.宣传处。在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中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指导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20.健康河北指导处(河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在拟订与组织实施健康河北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健康河北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全省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以及组织健康河北建设综合协调工作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

  21.保健局。加强职责范围内医疗保健、医疗管理以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

  22.机关党委。在机关、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中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将习近平安全生产论述、安全生产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并组织实施。

  23.离退休干部处。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及有关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划生育协会、委属卫生健康单位参照此规定制定本单位职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