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报送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的通知-晋药招〔2025〕111号
2025.08.06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部署要求,我省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
二、填报方式
本次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采取线上直报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https://pub.smpaa.cn/blxt/login)进行填报。
医疗机构根据系统内的药品清单填报采购需求量,每个采购品种可在过评规格中自主选择按品种或厂牌进行报量,未过评规格的历史用量由医疗机构自行折算至过评规格。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视频和操作手册。
三、填报内容
(一)账号和密码
各医疗机构用户沿用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登录账号。
(二)医药机构填报
针对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如2023年和2024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应适当增加报量。针对使用量可能降低的品种,如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我办将适时会同各级医保部门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疗机构,进行公开问询,并组织专项现场检查。
医疗机构报量与2023年、2024年两年平均采购量进行比对,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平均采购量的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将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针对2023年和2024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要求报量力争达到历史采购量的100%。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对限适应症报量的品种允许在平均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对于基本医保以外的医疗服务,例如不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的用药,可不纳入报量范围。
四、填报时间
医疗机构填报时限: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25日。填报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数据补报。
医保部门审核时限:2025年8月27日前完成审核。请各市级医保部门在时限内完成相关药品采购数据审核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药机构如期做好需求量填报工作,促进本地区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确保报量真实、合理、准确。
(二)报量情况纳入结余留用的测算。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经考核后有一定比例将作为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结余留用资金的计算基数与报量直接相关: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情况下,报量多,结余留用资金就多;报量少,结余留用资金就越少,不报量的品种无结余留用奖励。
(三)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未过评的基本药物规格由医疗机构自行自主在过评规格中折算填报采购需求量,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
(四)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合并采购。报量品种清单已按医保合并剂型对相关剂型进行归类,相关剂型的报量将按有效含量折算后合并计算,但临床使用场景不同、不能完全替代的规格除外(清单已标识)。落地实施时各级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价格管理和使用监测。
(五)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检查审核本辖区内医药机构填报数据,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扎实做好此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工作。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