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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的公告-2020年第6号

2020.10.16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药监局决定自2020年10月20日起委托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由相关受委托单位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等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部分国家级开发区(第二批)实施(附件1)。


二、根据工作需要,我局从公告之日起启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审批备案专用章”10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审批备案专用章”在各受委托单位委托事权范围内使用时,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自10月20日起,暂停接收上述地区委托实施事项的业务申请,已受理的事项将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第二批)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pdf

附件2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专用章编号表.pdf

附件3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专用章印章样式.pdf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