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珠医保〔2025〕16号
市医保中心、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4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拓展项目(见附件1)。将包括但不限于“营养综合评定”“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和“精神科C类量表测查”等我市原临床量表评估项目及其子项目归类整合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和“临床量表评估(他评)”及相应加收、拓展项目,同步废止“营养综合评定”等25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见附件1)。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政府最高指导价分别按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的90%、80%确定,加收、拓展项目价格按相同比例确定。
三、加强临床量表评估收费综合管理
请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表
2.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