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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办函〔2025〕11号

2025.08.07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更好满足省本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尤其是减轻罕见病等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办〔2025〕24号)要求,现就做好省本级谈判药品门诊单独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单独支付药品范围

按照(冀医保办〔2025〕24号)通知要求,将省医保局筛选出的57个药品(附件1)全部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认定

省本级医保部门在省本级二级及以上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取河北省人民医院等12家门诊量较大、综合实力水平较高、医保管理服务规范的医院(附件2)作为省本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受理认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医疗机构”),同时省本级医保部门对申请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的参保患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参保患者申请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须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如实上传身份证照片、门诊(住院)病历、辅助检查结果等佐证资料进行申报,网上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资格认定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评审医师应认真核对患者身份等信息,严格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资料结合病情和用药情况进行认定,并如实填写认定结果。

经评审医师审核通过,认定当日即获得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享受单独支付待遇。单独支付待遇享受期限为一个自然年度,过期后参保患者如仍需使用单独支付待遇,须重新申报认定。

三、待遇标准

(一)起付线

经申报认定获得资格的省本级参保患者,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由评审医师在该参保患者已认定的慢特病病种中选定)后发生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不占用门诊统筹额度,不设起付线。

(二)报销比例

省本级基本(含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发生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段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段均按60%比例报销。

(三)支付限额

对57个单独支付药品分别设定药品年度治疗费用限额。省本级参保患者单独支付药品年度发生费用,不得超过该药品对应的药品年度治疗费用限额,若使用多个药品,各药品年度治疗费用限额单独计算,支付限额计入本人年度住院支付限额。省本级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省本级住院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为推进相关政策落实落地,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应办尽办,及时享受单独支付待遇,各参保单位应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参保患者提供真实的病史佐证材料据实申报。

(二)强化评审管理和确保规范使用。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符合使用相关药品条件,但不执行单独支付政策时可不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

五、监测监管

省本级医保部门依托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强单独支付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分析监测。监控稽核部门加强对单独支付药品的监管,促进单独支付药品合理使用,将单独支付药品使用情况纳入智能监控范围,严厉打击套取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省本级之前执行的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再执行。

附件1:57个单独支付药品名单

附件2:省本级评审认定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