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上海】关于推进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2〕38号

2022.10.12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优势,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优势,利用本单位的互联网医院平台,免费开展新冠肺炎相关的网上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以及健康咨询、便民服务等,引导患者有序就诊,有效缓解线下门诊压力,推动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及日常健康管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互联网复诊服务收费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的互联网医院,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照实体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的价格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得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患者收费。

三、试行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试行“互联网远程特约高级专家诊察费”“互联网远程会诊费”等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具有互联网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资质的,可按照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应情况的原则自主定价。

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办法(试行)》(沪卫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医〔2018〕3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医师本人出诊,做好就诊记录。

医疗机构应规范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定价行为,严格按照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和收费,严格控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前,应将服务内容、价格标准和收费说明等情况,分别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接受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对价格水平的指导调控。备案价格一经确定,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变动。

四、医保支付

互联网复诊诊察费按照本市普通门诊诊查类项目支付。互联网远程特约高级专家诊察费、互联网远程会诊费暂不纳

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各级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附件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说明

W1

互联网复诊诊察费

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由医师向患者提供诊疗方案、建议或开具处方的复诊服务费用。

不区分医师级别,参照本院“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标准执行。

W2

互联网远程特约高级专家诊察费

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由患者自愿申请发起,需要高级专家(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提供的特约诊察服务费用。具体包括:约定互联网服务时间;约定互联网服务地域;约定互联网服务学科专家类别(如临床医学专家、病理专家、超声专家、影像专家等);约定互联网服务方式(如在线同步实时的可交互视频、声频或非实时的图文、影像信息),为患者提供诊疗方案、建议或开具处方的医疗服务。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说明

W20000001

副主任医师诊察费

 

 

W20000002

主任医师诊察费

 

 

W20000003

院士、国医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的医学专家诊察费

 

 

W3

互联网远程会诊费

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远程会诊平台,采用可视、交互、实时、同步的方式在线开展的单学科或多学科会诊的诊疗费用。受邀方医疗机构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会诊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医疗机构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邀请方与受邀方医疗机构自主协商确定收入分配关系,签订约定协议。院内会诊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医疗诊断已明确,医疗机构认为不需要邀请外院会诊的,患者或患者家属自愿申请要求会诊,其会诊费用由患者支付,由邀请方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邀请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意愿组织互联网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书面同意,签署互联网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说明

W30000001

副主任医师会诊费

 

 

W30000002

主任医师会诊费

 

 

W30000003

院士、国医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的医学专家会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