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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2024年)》的通知

2025.06.11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成都东部新区社会工作部,各区(市)县医保、人社部门,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定点(协议)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2号)要求,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制剂支付标准》)予以公布,共收载我市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制剂434种,西药制剂74种,中药制剂360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制剂支付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支付标准。
《2024年制剂支付标准》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院使用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使用时基金方予支付。我市医疗机构需要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的,由调入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提供相关调剂批准文件,经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按流程上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次月1日全省统一执行。
    二、做好制剂目录落地工作
    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正常结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国家药品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报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后按流程上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各级医保、人社部门要按省级部门要求,结合《2024年制剂支付标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要求,加强基金监管,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执行使用《2024年制剂支付标准》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2022年)〉的通知》(成医保发〔2023〕15号)同时废止。我市原有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2024年)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