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健康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大连市信用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大连市信用中心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参保人员住院诊疗付费体验,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市金融发展局和市信用中心面向全市医保参保人员推出基于信用为基础的“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垫资压力和经济负担。为确保此项工作稳妥有序落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从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入手,推动医疗机构改变住院病人先交押金再住院的传统做法,建立实施基于信用就医为基础的“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惠民服务新模式,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
(一)人员范围。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
(二)机构范围。全市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不予受理情形。以下医疗费用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优惠政策:
1.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发生的住院费用。
3.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流程
(一)开通惠民就医服务和一体化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前,自主申请授权开通惠民就医和一体化结算服务,由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核发普惠金融信用额度,作为参保人员住院押金担保。
(二)办理入院手续。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指预估医疗费用不高于授信担保额度)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协议后,使用医保凭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直接办理住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
(三)出院费用结算。
1.参保患者出院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在约定时间内,可在其申请的惠民就医信用额度内自主支付或也可按一体化结算约定自动支付。
2.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个人应承担费用情况,自行制定分阶段付费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四)及时拨付基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按医保协议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拨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阶段(2022年3月1至3月31日)。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调研,形成工作方案。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医保部门联系,加快推进前期准备工作。
(二)准备阶段(2022年4月1至4月30)。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相关普惠金融信用产品对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为惠民就医服务奠定基础。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对接接口标准,建立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工作制度,拟定“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工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简化就诊程序。
(三)实施阶段(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在全市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服务,免收住院押金。工作启动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业务大厅等显要位置公示相关政策信息,让参保人充分知晓,使这项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五、任务分工
(一)市医保部门负责将相关普惠金融信用产品对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力度,推进“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落实落地。
(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衔接工作。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负责对相关金融产品进行监管。
(四)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向银行机构宣传推广“惠民就医”专属服务。
(五)市信用中心负责将相关普惠金融信用产品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专用查询接口,提供公共信用核查服务。
(六)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对接接口标准,规范流程,加强管理,推进“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顺利实施。
(七)相关银行机构要积极响应参保人员需求,充分利用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普惠金融信用服务,并负责将未履行及时还款义务的参保人记入人行征信系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清实施参保人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相关行政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加强对参保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工作落地落实,切实让参保患者享受到优质、高效、温馨的医疗服务。
(二)强化风险防控。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防范恶意逃费、赖账、欠账等现象的发生。要严把住院关口,严格审查患者医保待遇身份,确保登记信息准确详实。要推行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协议书,规范协议内容,明确双方责任。可结合实际制定分阶段付费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
(三)拨付专项周转金。“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服务功能完成对接并上线运行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订承诺书,经办机构在年初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基础上,按照5%的比例拨付专项周转金,用于支持医疗机构开展惠民就医服务,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惠民就医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加强推广和引导,方便我市参保人及时获得普惠金融信用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