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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将部分慢性传染病治疗药物参照湖北省长期处方管理的通知-鄂卫函〔2025〕121号

2025.08.06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满足慢性传染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慢性传染病治疗药物参照湖北省长期处方用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照管理药品。将部分用于艾滋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结核病及布鲁氏菌病等慢性传染病治疗的药品,参照湖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见附件)。并将根据安全用药监测情况等,定期对纳入长期处方管理及参照长期处方管理的慢性传染病病种及用药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用药评估。参照长期处方管理的慢性传染病用药,需满足疾病随访间隔时间,符合长期处方(其中抗结核病用药、布鲁氏菌病治疗用药处方量不超过4周)的管理周期。医疗机构应加强慢性传染病用药的管理,严格掌握适应症,监测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由国家提供的免费抗艾滋病、抗结核治疗药物,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

三、强化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调整湖北省长期处方用药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25〕26号)要求,落实长期处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加大慢性传染病治疗药品的配备,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四、规范拓展流程。不在长期处方用药范围的其他慢性病及相关治疗用药,具有长期用药需求的,可由医疗机构申报,经所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审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保局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参照湖北省长期处方政策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将联合省医保局优先将各地报备的参照长期处方政策管理的药品纳入动态调整范围。

附件:湖北省慢性传染病参照长期处方管理用药范围(2025版)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7月29日

附件:湖北省慢性传染病参照长期处方管理用药范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