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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辽卫办发〔2021〕1号

2021.01.06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卫办发〔2021〕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妇幼保健院: 

  为推进健康辽宁建设,落实深化医改工作任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1000号)等通知要求,我委对《辽宁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辽宁省妇幼保健机构绩考核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月2日 

  

辽宁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修订) 

  为推进健康辽宁建设,落实深化医改工作任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1000号)等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到2023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体系。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坚持“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强力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动全面落实职责任务,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发展,努力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 

  二、考核主体和对象 

  (一)考核主体。省卫生健康委对全省三级妇幼保健院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各市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内全部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包括机构整合并继续承担妇幼保健业务职能的机构。 

  (二)考核对象。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接受绩效考核,包括暂未开展临床业务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合并的机构,执行统一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未开展业务的相应指标不得分。 

  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2020年版)》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辖区管理、服务提供、运行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5个方面56项指标构成。我委将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进行指标增补。 

  (一)辖区管理。辖区妇幼卫生管理是妇幼保健机构的核心职责。通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落实辖区管理职责的健康产出。通过辖区指导、辖区培训、健康教育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落实辖区管理职责的具体措施。通过辖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辖区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落实辖区管理职责的工作成效。 

  (二)服务提供。提供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是妇幼保健机构的核心任务。通过机构活产数辖区占比、紧急剖宫产时间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通过“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业务部门整合、医疗保健服务融合、多学科协作诊疗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优化服务模式情况。通过门诊服务对象预约诊疗率、产科复诊预约诊疗率等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效果。 

  (三)运行效率。运行效率体现妇幼保健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是实现妇幼保健机构科学管理的关键。通过人力资源配比和人员负荷指标考核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经济管理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经济运行管理情况。通过收支结构指标反映妇幼保健机构收入结构合理性,推动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效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目标。通过考核次均费用、次均药品费用变化,引导妇幼保健机构合理控制费用。 

  (四)持续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与教学科研能力体现妇幼保健机构的持续发展能力,是反映妇幼保健机构创新发展和持续健康运行的重要指标。通过人才结构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稳定性和成长性,通过教学科研指标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对教学科研的重视程度。 

  (五)满意度评价。妇幼保健机构满意度由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医务人员满意度两部分组成。服务对象满意度是妇幼保健机构社会效益的重要体现,提高医务人员满意度是妇幼保健机构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保障。 

  四、绩效考核程序 

  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按照年度实施,考核数据时间节点为上一个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一)机构自查自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对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上一年度病案首页信息、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绩效考核指标所需数据上传至相应信息系统,并完成对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的分析评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绩效考核指标和自评结果,调整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实现通过外部绩效考核引导内部绩效考核,推动机构科学管理。上述工作要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 

  (二)省市年度考核。省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4月底前分别完成各级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工作以数据信息考核为主,必要现场复核为辅。考核结果反馈妇幼保健机构,函告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举办妇幼保健机构的地方政府,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将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将三级妇幼保健院绩效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暂未开展临床业务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合并的机构,均纳入“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档统一进行考核,与开展临床业务的妇幼保健机构接受统一考核、执行统一标准、得分统一比较、结果统一通报。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结果做为评价当地妇幼健康工作、安排妇幼健康专项的重要依据,并督促进行问题整改。市级和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就绩效考核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及时向举办妇幼保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支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就绩效考核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把绩效考核工作做为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抓手,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效能的有效举措,通过绩效考核督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面落实功能任务,有力推动健康辽宁、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工作开展。 

  (二)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不断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内设业务部门和功能任务落实,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逐年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的符合率。各地在推进医改过程中,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独立法人资格不变,妇幼保健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暂未开展临床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和扩大妇幼健康服务的范围。 

  (三)完善绩效考核支持体系。我省依托国家“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子系统”开展绩效考核,不断完善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加强网络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落实病案首页、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医学名词术语等统一要求,加强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质控工作,确保绩效考核数据客观真实。 

  (四)做好总结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典型,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取得的经验、发现的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我委。我委将大力宣传、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全省做好绩效考核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妇幼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1.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2020年版) 

        2.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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