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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10
河北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加强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7日

河北省省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关于建立地方财政补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补助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切实突出绩效导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审核支出计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变化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及时拨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开展绩效评价,撰写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求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