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将2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的规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现将2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承接部门及具体内容
由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其辖区范围内实施下列委托事项,审查申请材料,出具意见、文书等。
序号 | 类别 | 实施部门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委托范围为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各县(市)以外行政区域,该项许可仍然按照省府令第270号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接。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卫生健康委 | 义诊活动备案 |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仅限于跨省义诊活动备案。 |
二、实施时间
上述2项委托事项,自2023年10月30日起由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我委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职权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依法承担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