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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5号

2021.08.30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川医保规〔2021〕1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原地方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的部署要求,经专家论证,决定将部分药品调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出品种及时间

丁硼软膏剂等145种药品(见附件)于2022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上述药品调出前,继续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药品调出时限。

地方按规定调增药品的消化工作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权责、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统一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保留。

(二)及时调整信息系统。

各地要做好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维护工作,督促辖区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工作,确保按期实施、有序过渡。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指导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调出品种的品种替换和对患者的解释沟通工作,确保不因调出品种影响临床使用。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附件:丁硼软膏剂等145种药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