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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非医药费用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2020〕30号

2020.09.15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基本医保目录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经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非医药费用医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和认识非医药费用性质


医药费用指患者为治疗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或购药所发生的必需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化验费、药品费、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医疗设施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等。非医药费用指患者因病就诊所花费的非医药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伙食费、陪护费、空调费(降温或取暖费)、急救车费等。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含保底报销)、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及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支付范围,非医药费用的不纳入,应由个人负担。


二、加强非医药费用医保结算管理


(一)新增对照项目。原则上各医疗机构不得向医保结算系统上传“非医药费用”。但实际工作中,为兼顾特殊情况,特别是跨省非即时结报的收费项目中可能仍然存在“非医药费用”情况,需在全省医保目录库中,新增加一条“非医药费用”项目(编号fyyfy001),用于医疗机构上传或收取的非医药费用的匹配对照。开展手工录入收费项目“大类”并开展医保结算时,应在系统目录“大类”中增加此项目。


(二)完善系统算法。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医保结算系统承建商,完善系统算法,不得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含保底报销)、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及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等各类医保支付范围,应全部计入完全个人自付部分。


完善医药总费用、次均费用、药占比等指标的统计算法,应将“非医药费用”剔除,不纳入医药费用统计范围之内。


完善医保智能审核规则,应将“非医药费用”相关信息纳入智能审核有关规则中,做到事前提醒、事中、事后监管。


(三)强化项目管理。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规范“非医药费用”收费行为,不得通过串换诊疗项目等方式,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针对参保患者实际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原则上不得通过HIS系统与医保结算系统接口上传,确需上传的,应在当地医保部门的指导下,将此部分收费项目重新维护对照。


三、有关要求


各医保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非医药费用”的性质,高度重视“非医药费用”的管理工作,全面梳理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非医药费用”上传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的算法情况。省医保中心、异地中心应指导全省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非医药费用”项目的维护管理和系统改造工作,确保项目匹配对照准确、系统计算正确。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