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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的公告(2021年第60号)

2021.11.23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地榆炭(地榆)配方颗粒等79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目录.docx

2.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zip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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