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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

2020.06.03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此次调整门诊规定病种是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7号)要求。同时,结合我市人民需求和医保实际,经相关领域医疗领域专家多次讨论、研究,决定调整6个病种。


二、调整内容


本次涉及的6个病种,其中“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3个病种为新增病种,同时,调整了“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以及“尿毒症透析”的待遇范围。


此次调整后我市门诊规定病种保障能力进一步得到提高,减轻了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