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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1〕8号

2021.03.04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和驻渝部队医院:

2021年2月19日,市卫生健康委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了《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日常医疗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救灾防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入籍的救护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救护车的登记管理;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救护车编制核定、更新购置、调剂划拨、拍卖或报废处置等。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市救护车配置规划、配置标准、救护车标志标识;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救护车的配置审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分类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结合我市实际,救护车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医疗救护车。

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伤病员转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数字“120”、医院的中英文名称等要素构成,“中国急救”“重庆急救”“120”标志仅用于全市院前急救救护车,具体按《重庆市救护车外观制式规范》执行(见附件5)。医疗救护车分为4种类型。

1.普通型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应具备院前救护应用的基础治疗和监护设备。

2.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3.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为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非医疗救护用车。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配置和使用非院前急救用车,非院前急救用车可以转运本单位病人、运送血液、器官、标本以及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派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等任务。非紧急情况下或者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开展院前急救服务。

1.卫生应急专业型救护车:主要用于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通讯、后勤保障以及人员运输等专用车辆,车型不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卫生应急队伍名称等要素构成。应急指挥车、应急专业型救护车、应急保障型救护车仅限处置突发事件的市级院前急救机构、市疾控机构和根据《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组建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所依托的相关专业机构配置。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所依托的相关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原国家卫生部《卫生应急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及其每支队伍所承担的工作配置和使用与其职能和任务相适应的救护车,每支队伍原则上可配置1辆应急指挥车、2—3辆应急专业型救护车、4—5辆应急保障型救护车,确有需要增加配置标准的,应当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

2.疫苗运输型救护车: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运输。全密封货厢,货厢内有专用制冷包和专用制冷系统(制冷温度不低于-20℃),用于存放疫苗、药品。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车身上喷有“疫苗冷链”字样。

3.血液运送型救护车:主要用于采供血机构为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车辆,配备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车身喷有“急救送血”字样。

第六条 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电气要求、整车、医疗舱以及所配置的医疗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装备参考标准。院前急救救护车车辆设备和药品配置,按照《重庆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车载医疗设备配置指南》执行。

第七条 救护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救护用标志灯具。标志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八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救护车配置车型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商定。配置原则应根据区域人口状况、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急救、卫生应急任务需要,合理配置,实行全域覆盖,缩短急救半径,方便指挥调度,提高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效率。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的配置总量须控制在公务用车编制数量限制内。

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救护车:

(一)编制床位在20—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

此后床位每增加50张,可增加配置1辆救护车,以此类推;每3辆救护车中,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承担传染病定点救治任务的医院可配置负压救护车,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配备救护车数量严格按照编制执行。

(二)纳入全市院前急救网络的二级以上医院至少配置2辆院前急救救护车;纳入院前急救网络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置1辆院前急救救护车。所有院前急救救护车由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应型号救护车。血液运送型救护车仅限采供血专业机构配置和使用,用于血液运送。

第十一条 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可依据其职能、承担任务、相关装备标准适当增配相应型号救护车。

第十二条  国外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规范性无偿捐赠的医疗救护车,应按新增指标的程序,提供详细的无偿捐赠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救护车新增指标。

 

第四章  审核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新增、更新、报废救护车,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提交至同级公务车管理部门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如下:  

(一)重庆市救护车配置审批表(见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五)更新车辆的,提供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六)辖区院前急救救护车编号登记台账。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前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救护车纳入特种车范围管理。新增车辆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除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重庆市救护专用车指标分配单》《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救护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救护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受让方应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到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出具变更备案依据到接受地,凭救护车接收医院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重庆市救护车配置审批表》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救护车属于严格控制的特种车辆,必须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局的管理和监督。必须按照救护车的性质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设备完备、车辆整洁、标志清晰,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对黑救护车或者冒名急救中心(站)的行为,由政府主导,公安机关牵头,卫生健康、交通等相关部门参与,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九条  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进行安装,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涂装,涂装示例(见附件5)。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国家或者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救护车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三年以上驾龄的专职驾驶员,加强定期心理干预管理,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或医疗救护员各1名,必要时配备担架员1—2名。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  院前急救救护车应当安装院前急救调度指挥信息系统终端,接入全市统一的调度指挥信息系统,接受各级120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紧急情况下,市卫生健康委统一调度指挥全市院前急救救护车。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救护车配置和使用管理;建立救护车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开。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救护车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予以坚决取缔。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救护车监管。救护车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非急救转运车辆,是指将放弃治疗患者、出院患者送到特定地点或者由医疗机构送到非医疗机构,不需要任何医疗行为的转运车辆,作为社会营运车辆进行规范管理。不得喷涂一切救护车外观标识、标志、字样或者与医疗服务相关相似的标识、标志、字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职责分工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2022年1月1日前所有救护车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完成外观制式涂装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渝卫规划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救护车配置审批表

      2.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

      3.重庆市救护专用车指标分配单

      4.重庆市救护专用车审批情况备案表

      5.重庆市救护车外观制式规范

      6.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