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关于调整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4〕1号)
2024.03.05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做好我市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工作,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2023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苏医保价招〔2023〕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其他床位费项目医保支付标准不变。)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除外)医保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