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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 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公告

2023.05.29
省医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长三角(沪浙皖)联盟采购工作组开展了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已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公布,现就我省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长三角(沪浙皖)联盟采购工作组《关于公布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的通知》(2023年3月6日)及《关于公布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备选供应结果的通知》(2023年3月22日)公布的浙江地区中选及备选供应药品。

二、执行时间

2023年6月1日开始执行。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至2025年年底。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四、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且经书面提醒仍未能保证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浙江地区中选供应药品未在本次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自执行之日起设置6个月采购过渡期。

特此公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