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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 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18号

2021.09.26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落实第五批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
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1〕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及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1)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2)。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是否续签采购协议,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根据采购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制定的价格联动方案执行。
  (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六、严格协议管理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全省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三)加强临床使用管理,促进优先使用。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加强内部监管和考核,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医保目录药品、质优价宜药品,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政策。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五)开展采购供应情况监测评估。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选药品及药品配送供应情况、可替代药品采购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