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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第二采购周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20号

2020.12.22
新疆医疗保障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部署,依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医保〔2019〕121号)、《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新医保〔2019〕122号)要求,自2019年12月20日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执行以来,广大患者充分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充分发挥了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引领作用。第一批中选品种的第一个采购年度即将届满,为继续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周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签规则

根据《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关于中选企业采购周期的要求,“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同意以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的,采购周期延长1年。经对釆购周期为1年的盐酸帕罗西汀等11个药品中选企业逐一征求意见后,企业均同意续约供应1年。对于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25种药品第二个采购周期全区按原中选结果续约执行。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为1年,约定采购量按医药机构第一个采购周期中选药品的实际采购量为基础,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和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釆购25种药品第二个釆购周期续约的准备工作:

(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组织辖区相关医疗机构于12月10日前完成第二个釆购周期续约需求量申报、约定采购量的分解、下达工作。

(二)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于12月20日开展第二个采购周期三方合同签订工作。

(三)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原配送企业如有调整,请于12月18日前完成网上配送关系的变更,未做变更的继续沿用上个采购周期的配送企业。

四、其他说明

与中选药品同通用名在采购周期内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照《关于开展联盟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函〔2019〕218号)和《关于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函〔2019〕138号)要求,允许其挂网销售。

 

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