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2月1日
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范围扩大了
2021-02-01 【国家医疗保障局】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2021年1月,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宁夏、青海、新疆15个省区作为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2月1日起,上述27个省(区、市)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7号
2021-02-01 【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号
2021-02-01 【国家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稳妥有序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前期跨区域业务实测情况,决定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等12个先行试点省际间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现
药审中心致力构建权威公开审评标准体系
2021-02-0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是全面落实《疫苗管理法》、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的开局之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以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为统领,围绕药品研发需求和鼓励创新的原则,将《注册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药审中心已完成119个指导原则的起草,其中已正式发布71个,涵盖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涉及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及统计和综合学科,覆盖新冠肺炎药物研发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儿童用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技术标准体系、抗肿瘤药物研发及生物类似药研发等热点难点,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推动高质量仿制药的研发。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021-02-0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指导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药审中心制定了《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关于胃安胶囊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1年第19号)
2021-02-0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定,胃安胶囊由处方药转化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一并发布。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的通告(2021年第12号)
2021-02-0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见附件),现予发布。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人民群众就地过年和春节期间疫情防控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1-02-01 【中国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于2021年1月31日(周日)下午15:00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新闻发布厅(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同志将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群众就地过年和春节期间疫情防控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赴汕头等六市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调研
2021-02-01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1月13~15、20~22日,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启坚率领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联合调研组先后赴茂名、阳江、江门、汕头、汕尾、惠州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调研,在六个地市医保局及两个区、县医保局分别召开医保、卫生健康及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交流座谈会,听取调研地区2020年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及“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包括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并先后到茂南区人民医院、阳江江华医院、蓬江区棠下镇卫生院等六家基层医疗机构实地了解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及“回头看”工作情况。
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调查处置环境采样规范(第一版)
2021-02-01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疫情处置中环境采样操作,特制订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调查处置环境采样规范(第一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区卫生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通知
2021-02-01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全面检验各区社区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管理成效,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和市中医局决定对16区2019年度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工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考核.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冠脉支架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24号
2021-02-0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做好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冠脉支架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详见正文。重点检查内容: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仓储、运输管理是否规范,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制度、仓库设施设备及维护记录;产品包装是否破损;效期预警记录是否建立;产品存储状态、运输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是否与经注册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存在标签标示不全、储存要求标示不清,以及企业的进货验收记录、出库复核查验记录、退货产品或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以及运输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确保产品可追溯。 在使用环节,重点检查是否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对购进的产品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是否按照贮存条件、产品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使用前,是否检查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是否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的产品。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1-02-0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药品现代物流业规范发展,构建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确保药品流通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可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办职健发〔2021〕1号
2021-02-01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流感等普通发热患者诊疗工作的通知-晋疫情防控办函〔2021〕58号
2021-02-01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切实保障冬春季特别是春节期间患者正常诊疗需求,缓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压力,现就精准做好流感等普通发热患者诊疗工作通知要求:详见正文。
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晋疫情防控办函〔2021〕55号
2021-02-01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的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性消毒,省疫情防控办制定了《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执行冠脉球囊扩张导管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1-02-01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与广东等省市以联盟形式开展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导管类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为确保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 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2-01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北京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
2021-02-01 【首都之窗】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陈吉宁同志代表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