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1月24日

2023.11.24
读要网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3号

2023-11-24 【国家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以下简称“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以来,在营造公平公正的医药采购交易环境、推动医药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规范的药品耗材价格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失信处置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制度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卫生健康委就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获得感举行发布会

2023-11-24 【中国网】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于11月24日(周五)15:00,在国家卫生健康委2号楼新闻发布厅(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获得感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YY 0315—2023《钛及钛合金牙种植体》等13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及7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23年第149号)

2023-11-2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YY 0315—2023《钛及钛合金牙种植体》等13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及7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适用范围、修改单内容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国家】关于做好冬春季新冠病毒感染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27号

2023-11-2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全球新冠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疫情仍在流行,新冠病毒还在不断变异。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冬季,今冬明春可能面临新冠、流感、肺炎支原体感染等多种呼吸道疾病叠加流行的局面。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冬春季新冠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炒蔓荆子(单叶蔓荆)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的公示(第二次)

2023-11-24 【国家药典委员会】

我委拟制定炒蔓荆子(单叶蔓荆)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炒蔓荆子(单叶蔓荆)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金属脊柱固定板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2023年第151号)

2023-11-2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苏州微创脊柱创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1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国家】2023年11月24日中药品种保护受理公示

2023-11-2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关于《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11-2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为了促进和规范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一次性使用侧孔钝针注册监管思考

2023-11-2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一次性使用侧孔钝针最早是由两位法国整形外科医生Sebban和Ascher将吸脂用的钝针口径缩小、管壁做薄而成,用于真皮填充透明质酸的微创注射[1]。作为第Ⅲ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14-01-06,通用名称为“一次性使用侧孔钝针”,医疗机构用以注射透明质酸钠为主要成分的凝胶起到局部填充作用的侧面开孔、端部圆钝的注射针,通常由针座、针管、护套组成,其针尖为避免刺破和损伤血管或神经设计为钝形,可以为不同型式。通常长度25~70mm,口径30G~18G,用于全面部、颈胸部、手部的除皱抗衰老注射。产品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临床常与破皮针、专用注射器、整形用注射填充物等配合使用。使用风险较高,术中和术后并发症较多,较容易带来医疗纠纷[2]。本文从监管角度对一次性使用侧孔钝针的风险管理控制进行分析总结。

【国家】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

2023-11-24 【国务院】

原则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牙膏的pH测定》等意见的通知

2023-11-24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牙膏技术标准,我院组织起草了《牙膏的pH测定》(征求意见稿)等20项检验方法或有关要求(见附件1—20),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1),并于2023年12月15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bwh@nifdc.org.cn。

【国家】关于征求《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11-23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研究编制《美容用途超声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编制说明(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湖南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3-11-24 【中国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23年11月24日(周五)上午10:00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同志将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南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情况。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天津】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11-24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和我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要求,促进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定了《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表(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重点实验室(第一批)筹建立项的通知-沪科〔2023〕360号

2023-11-24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重点实验室(第一批)申报指南》与《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6号)有关规定,协同各推荐部门评审论证,现启动“上海市超构表面光场调控重点实验室”等15家重点实验室筹建立项(见附件)。请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做好各项筹建管理和支撑保障工作。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11-24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特殊食品经营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原印发的《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开展安徽省2023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采系统申报的通知-药采〔2023〕209号

2023-11-24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我省2023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采工作已正式开展。本次集采除现场谈判、报价外,其余资质材料均采用网上系统申报方式提交。有意向参与集采的企业可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http://www.ahyycg.cn/)“药品集中招标系统-省药品集采管理”,按集采文件要求进行网上企业、药品资质申报及资料提交,具体操作见《安徽省2023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采系统申报操作手册》。现就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安庆】关于进一步修订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宜医保秘〔2023〕58 号

2023-11-23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0号)《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1号)文件要求,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经研究,洪定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3.0版)的通知

2023-11-24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深化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DIP付费,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通知-闽卫规划函〔2023〕2451号

2023-11-24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的工作部署,实施“智赋百景”行动,支持省内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示范推广,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通知》(闽工信函软件〔2023〕574号),现面向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广泛征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院“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2023〕96号

2023-11-24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卫健委、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联合印发《福建省“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方案》(闽卫医政〔2022〕87号,以下简称《方案》),省市共确定“无陪护”试点医院17家,试点病区107个,各试点医院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整体护理收费远低于传统护工收费标准,切实减轻患者及家属经济负担。试点病区患者家属陪护率明显下降,试点工作得到患者、家属、医务人员的肯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闽卫妇幼〔2023〕95号

2023-11-24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提升我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建立更加完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改善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经研究,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征求《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11-24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挂网工作,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5号)要求,我们起草了《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1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邮箱(hnggzysjfh@163.com)。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咪酯和莫达非尼药品管理的通知-赣药监联〔2023〕9号

2023-11-24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原料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莫达非尼(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江西】关于公布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3-11-24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我省持续加大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力度,查处一批涉药案件,现公布5起典型工作案例。

关于《江西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11-24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工作安排,我们研究起草了《江西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

【江西】关于《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网络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2023-11-24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2日,我局将《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面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梳理,现将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公告,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关于《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网络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公告

2023-11-24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7日,我局将《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面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梳理,现将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公告,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辽宁】关于执行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等58个耗材主动降价结果的通知

2023-11-24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迈腾医疗(江苏)有限公司等企业投标的58个耗材产品在辽宁省主动降价的申请,按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全省统一采购清单和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上述产品挂网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11月29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

【辽宁】关于执行酒石酸美托洛尔注射液等53个药品主动降价结果的通知

2023-11-24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等企业投标的53个药品产品在辽宁省主动降价的申请,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同意上述产品挂网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11月29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监管的通知

2023-11-23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年底将近,根据群众举报和基层医保部门检查发现,我省个别医药机构存在曲解医保门诊统筹政策,错误宣传“持有城乡居民医保卡并缴纳了医保的人每年都可以在指定的药店免费领药”,诱导参保群众集中刷卡结算,出现违规就医购药等情形,造成医药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和医保基金损失的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服务规范》等第三批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公示

2023-11-24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6号)部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拟下达《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服务规范》等71项第三批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现予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5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咪酯和莫达非尼药品管理的通知-局函〔2023〕606号

2023-11-24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依托咪酯和莫达非尼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陕西】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11-24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机制,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18:00。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11-24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我局根据科学进展、行业发展实际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对《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8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438391981@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中药饮片标准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3-11-2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为统一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及报销政策,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我局起草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日(星期五)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2023-11-23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使用中药饮片,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纸质邮件、传真等方式书面反馈意见。

《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11-24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11月30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重庆】关于召开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视频宣讲会的通知

2023-11-24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拟对超声刀头医用耗材涉及相关企业召开政策宣讲及操作培训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