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我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类别确定的需求,规范持有人与我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现予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2021年 第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
为加强我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的沟通交流,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药品上市后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可向区局申请沟通交流: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且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
(二)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
(三)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
二、工作程序
(一)沟通交流的提出。持有人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区局提交沟通交流申请资料,至少应包括《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1)及沟通交流申报资料(附件2)。纸质资料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注册管理处),邮编:830054;电子邮箱zhangyun@yjj.xjaic.gov.cn。
持有人应对相关变更类别提出自评估意见,拟参加沟通交流的人员应熟悉相关技术法规,具备交流研讨专业问题的经验和能力。同一药品的同一变更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提交沟通交流申请。
(二)沟通交流的准备。区局注册管理处签收沟通交流申请资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沟通交流要求的,通知持有人并商定沟通交流的方式、时间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持有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变更事项的复杂程度,区局注册管理处与持有人共同商定沟通交流形式。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网络沟通、电话沟通、书面沟通和会议沟通。
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与持有人共同商定会议相关事项,确认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参会人员从区局相关处室及事业单位业务骨干中抽取,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交流。与会人员应在沟通交流会议前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初步形成变更类别的意见。
(三)沟通交流的实施。沟通交流依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对申报资料提出的有关问题逐一进行讨论。沟通交流结束后,区局在20日内将沟通交流意见(附件3)反馈持有人。
(四)沟通交流会议的延期或取消。确定以会议形式实施的沟通交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延期:关键参会人员无法按时参会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因持有人原因会议延期超过2个月的,视为不能召开会议,持有人需另行提出沟通交流。
确定以会议形式实施的沟通交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取消:持有人提出取消会议的;持有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或已通过其他交流方式回复的。
三、结果运用
(一)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持有人与区局进行沟通交流,意见一致的,应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二)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三)对是否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向区局备案。
附件:1.沟通交流申请表
2.沟通交流申报资料
3.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
附件1
沟通交流申请表
承诺 | 我们保证: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指导原则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本申请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且来源合法,药品研制全过程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申报事项未侵犯他人的权益,申报资料中除有参考文献的数据和研究资料外,其余数据和研究资料均为持有人自行取得或者合法取得; ③本申请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④以上声明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 ||||
药品名称 |
| 批准文号(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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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
| 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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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或 功能主治 |
| 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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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分类 |
| 注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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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 □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确定的变更管理类别 | ||||
沟通交流类型 | □网络沟通 □电话沟通 □书面沟通 □会议沟通 | ||||
变更事项 | 简要描述变更情形,并按照相关指导原则进行归类。 | ||||
自评估意见 (变更类别及 理由) | 应说明该类变更类别,相关指导原则是否明确管理变更类别,如果有,重点说明降低变更类别的理由。(可采用附件形式) | ||||
简述变更内容及其研究验证过程和结果等 | (可采用附件形式) | ||||
参加沟通人员及简要背景(如职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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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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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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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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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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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登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沟通交流申报资料
1.批准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历次变更证明文件等。
2.变更基本信息概述:变更项目、变更情况、变更自评估等级和评估理由等总结。
3.根据持有人变更分类原则、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等进行的研究评估工作。
4.根据相关指导原则各类变更要求所做的必要的研究验证资料。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
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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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
| 批准文号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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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
| 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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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及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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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 申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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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 □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 | ||
变更事项及 自评估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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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交流类型 | □网络沟通 □电话沟通 □书面沟通 □会议沟通 | ||
沟通交流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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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持有人,一份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