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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常见问题

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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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事服务费的项目编码、项目内涵、收取原则等相关问题向哪个部门咨询?

答:医事服务费的项目编码、项目内涵、收取原则等相关问题请咨询市卫生计生委。

2.计价说明或备注中增加的价格政策是否需要编制项目编码?

答:对于计价说明或备注中增加的价格政策,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强制要求医疗机构补充编制项目编码。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内部的管理需要,在确保项目主编码完整保留的前提下,自行编制编码。比如:“门/急诊留观诊察费”,由于门诊和急诊留观诊察费价格不同,如有需要,医疗机构可在项目主编码下,通过增加1位副编码(AAAC0001a)等方式进行区分。

3.项目名称中的“/”代表什么意思?

答:项目名称中的“/”表示“或者”,指并列关系。如“门/急诊留观诊察费”指门诊或急诊留观诊察费。

4.项目内涵有什么用?需要纳入价格公示范围么?

答:项目内涵所列内容为开展该项目常规需要的操作内容,并为项目价格已包含的内容,不得再单独向患者收费。项目内涵使用“不含”表达的内容为项目价格中未包含内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单独收费。如“普通医师出诊费”中“不含相关检验与医技检查”,则出诊医师对患者提供相关检验、医技检查等服务时,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单独向患者收取费用。

项目内涵应纳入价格公示范围,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让患者及社会知晓。

5.除外内容中未列耗材可以单独向患者收费么?

答:除外内容表示该项目价格未包含的内容,此列中列明的事项可按相关规定,在项目外单独向患者收取费用,未列明事项不得向患者收费。

本市允许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其加价率仍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

6.对可能出现的叠加收费问题,如何进行管理和规范?

答:1.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操作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费用。2.文件中明确不得同时收取的费用,不得向患者叠加收费。3.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医疗行为规范,向患者提供不必要的服务,并以此叠加收取费用,增加患者不合理费用负担。4.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及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指导规范或医保基金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5.医疗机构违反相关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将进行曝光。

7.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到的药品是否可以单独收费?

答:文件所列项目价格除另有说明外,均不包含药品及临床用血价格,可单独收费。

8.对于部分项目的加收政策如何计算收费标准?(如“一般传染病护理在相应分级护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应如何收费?)

答:部分包含加收政策的项目,加收政策最高应按照“基础项目价格×(1+加收比例)”收取(下浮不限)。以“一般传染病护理”项目为例,如医院针对某传染病人病情和临床护理标准等相关要素判断,应对其实施二级护理,则该患者护理费最高为:二级护理26元×(1+30%),即每床日33.8元,不再同时收取“二级护理”费用。

9.医院硬件条件不符合项目内涵要求如何收费?(如床位费和“抗肿瘤化疗药物/肠外营养液集中配置”内涵中提出的“集中配液中心”等)

答:不符合项目内涵要求的不得按照项目价格收取费用,有备注说明的按照备注说明执行,没有备注说明的不得收取费用。如普通床位费,备注中明确提出“达不到普通床位费项目内涵要求的,按普通床位费50%收取”。再如“抗肿瘤化疗药物/肠外营养液集中配置”项目,无集中配液中心的不得收取此项目费用。

10.床位费项目备注“取消现行非特需区域的高级病房收费标准”中的“高级病房”如何理解?

答:“高级病房”指在非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内设置,且未按普通病房床位费价格政策执行的病房床位,如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内的A级病房等。

11. CT、核磁按次收费,同一天做不同部位是否可以收取不同部位的费用?

答:可以,项目明确不可同时收取的除外。同时,收取检查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明确具体的检查报告单。医疗机构不得为多收取费用,向患者提供不合理、不适宜的医疗服务,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12.为患者做CT或核磁增强扫描时,是否可以收取同一部位平扫和增强两个项目价格?

答:不可以,仅能按相应部位增强扫描项目价格收取。

13.此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是否报销?

答:除国家明确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具体报销类别等相关政策可在文件附件1“医保类别”和“工伤保险类别”,以及表底“注”中进行查询,或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咨询。

14.未列入此次规范调整范围的个别项目,现行以参照其他项目的方式管理。但被参照项目列入文件附件2的废止项目清单后,此类项目价格该如何执行?

答:现行按附件2所列项目价格参照执行的项目,在原参照项目及价格废止后,参照附件1相应项目及价格执行。如局部麻醉项目,现行参照W0201000001“皮下、肌肉注射”的价格标准执行,该项目废止后,局部麻醉项目可继续按照附件1中的“皮下注射”或“肌肉注射”标准执行(两个项目的价格标准一致)。

15.母婴同室的病房执行床位费项目政策时,病房床位数中是否包含新生儿床位?

答:不包含新生儿,仅以产妇床位数计算。

16.“六岁以下儿童”所指具体年龄到是什么?包含六周岁-不满七周岁之间的儿童么?

答:“六岁以下儿童”指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六周岁及以上儿童不再适用“六岁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17.部分手术项目的除外内容中提到腔镜及腔镜材料可以另收,该政策是指所有腔镜使用的材料都可以另收费么?

答:腔镜及腔镜材料收费政策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不允许另行收费的,不得单独向患者收取费用。如腹腔镜及腔镜材料的收费政策,按照现行“电视腹腔镜下手术加收”相关政策执行。

18.中医辨证论治费能否与医事服务费同时收取?

答:中医辨证论治费不得与医事服务费同时收取。

19.特需医疗部的项目及价格如何与新医改政策相衔接?

答:关于2016年公布的特需医疗服务、新增医疗服务及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政策与新医改政策的衔接问题,以及配套细则、操作流程、时间安排等相关问题请向市卫生计生委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