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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2号)

2021.01.20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医学临床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满足患者诊疗需求,经专家论证,我们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规范,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标准详见附件。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三、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执行。

附件: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