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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青药采联办〔2020〕5号

2020.10.16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药采联办〔2020〕5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试点零售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决策部署,国家联采办根据相关要求已完成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省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药采联办〔2020〕3号)文件精神,完成了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地军队医疗机构和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零售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供应青海省的55个中选品种;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46个中选品种(140个品规),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执行时间


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全面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和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三、集中采购原则


(一)约定采购量。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全省各医药机构上报的采购数量和联采办确定的比例(50%-80%),作为我省年度约定采购量;2020年省级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全省各医药机构上报总采购数量的70%做为年度约定采购量,抗生素以全省各医药机构上报总采购数量的50%做为年度约定采购量(不包含不带量限价挂网的中选品种)。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不得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


(三)联动带量采购。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同一产品,如在国家组织的带量采购工作中形成新的低价,其中选价格生效以后,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国家中选价格执行;在国内或其他省级(含联合)带量采购工作中,如果同一产品形成的中选价,低于本次省级采购药品的中选价,相关企业应主动向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联动价格申请,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标价格执行。


(四)医保支付标准。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试点零售医药企业药品支付标准可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不高于上浮15%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鼓励试点零售医药企业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各医药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实现药品虚高价格明显下降,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推进医保、医疗和医药联动改革。要大力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做好面向各类人群的宣传培训,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制定各项预案,加强沟通协调,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及时处理,确保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平稳实施。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

2.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

3.参加集中带量采购试点零售医药企业名单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