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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0年调出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9.23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三年内逐步消化”的部署要求,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了省增补药品2020年调出品种。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9年,国家医保局制定发布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并要求各省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出支付范围。今年6月,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强调,各省要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第一批医保药品目录增补品种消化调出工作,制定了《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0年调出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出数量。我省原省增补药品中,28种(具体到剂型,下同)已纳入201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10种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范围的药品已于2020年7月1日调出;本次再调出80种。

(二)调出时间。本次调出品种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届时所调出药品的费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