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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落实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4.23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精神,持续深化推进我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放大改革效应,更好地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1.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11号)精神,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开展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并逐批跟进。(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2.研究出台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2020年起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为原则,通过区内组织或参与跨区域联盟方式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3.推进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升级,逐步实现与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信息平台相对接,实现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促进药品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联动全国药品价格。(自治区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药监局配合)


4.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对全区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开展集中采购。(自治区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合落实)


5.鼓励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在自治区统一集中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基础上,探索通过县域医共体、医疗联合体、医院联盟等方式对临床使用药品、医用耗材通过谈判议价,实行二次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挤压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虚高”空间,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区各医疗集团、医共体、医联体、医院联盟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合落实)


(二)全面提升药品质量水平。


6.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加强对区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严格落实国家统一编制药品信息追溯标准,力争2020年12月底前全区全面实现疫苗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并逐步覆盖所有药品。(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


7.自治区定期组织对集中采购药品耗材进行监督抽查,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督促区内中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药品耗材质量安全。(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


(三)保障全区药品稳定供应。


8.自治区建立集中采购药品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供应能力报告制度,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和监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负责)


9.自治区集中采购的药品由中标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禁止自治区相关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自治区医保局、药监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10.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集中采购药品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诚信服务制度,对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采购失信行为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依法依规建立失信记录,归集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医保局、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11.自治区建立完善市场清退制度,对出现围标、串标等价格同盟或操控价格以及恶意断供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集中采购药品耗材中标生产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取消其相关集中采购入围和挂网资格等措施。(自治区医保局、市场监管厅负责)


(四)改革药品货款支付方式。


12.自治区出台有关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办法,对集中采购药品逐步通过医疗机构委托协议方式,由全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并逐步覆盖所有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13.建立集中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动态监测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药品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14.自治区定期对医保支付药品货款、结算医药费用以及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配合)


(五)构建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新格局。


15.自治区建立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新秩序,破除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生产与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厅、市场监管厅分别负责)


16.全区各地在药品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发现一起公开曝光一起,查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一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医保局、药监局分别负责)


17.自治区严厉打击药品企业通过中介组织虚增推广费、服务费等偷逃税行为,严格药品采购“两票制”常态化监管。(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药监局、医保局分别负责)


(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8.在总体上不增加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的前提下,制定出台《宁夏调整优化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试点方案》,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牵头,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19.借鉴推广福建省三明市“三医”联动改革经验,2020—2022年,各市、县(区)要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等多种方式腾出空间,每年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整价格。(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0.自治区要依法依规改革完善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增加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1.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阶段,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责任,并对中医医院及重大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给予适当倾斜。(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七)全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


22.认真贯彻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两个允许”要求,及时利用好降低药品耗材费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增加的可支配收入,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切实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到2020年底全区落实“两个允许”要求覆盖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治区医保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23.进一步探索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在全区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和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分配自主权,鼓励和允许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改革创新。2020年8月底前,全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有关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八)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规范管理。


24.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


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精神,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强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等方面的作用,优化用药结构。到2021年底前,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配备药师,发挥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分别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25.落实国家要求,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目录。2020年将全区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实现基本药物目录与医保药品目录合一。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管理。(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分别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九)推动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改革。


26.认真落实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谈判药品支付政策,全区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分别配合)


27.加大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质优价廉等方面的宣传,激励引导医生和患者使用。医师开具处方时,如通用名下同时有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必须如实告知患者药品费用等有关情况,确保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全区公立医院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选药品,药师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方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分别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28.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下的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在具备条件的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在自治区县域综合医改县(区)推行医保基金“总额包干、绩效监管、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县域医共体、医联体主动控制成本,优先选择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节约医疗费用。(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落实)


29.探索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对优先合理使用中选基本药品、履行采购合同、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落实)


(十一)健全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


30.全面推行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健全违约退出机制。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医保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过度医疗、不合理用药及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合)


31.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医保基金自治区级统筹调剂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支持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业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自治区医保局、宁夏银保监局负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配合)


(十二)推进医疗服务精细化监管。


32.建立全区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制度,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自治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全区二级、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不少于1次,各县(区)每年对二级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不少于1次,考评结果及关键指标向社会公开,对考评排名末位的建立惩罚机制。(自治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33.建立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治理评价体系,对损害患者利益、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取消医保定点机构,列入黑名单。2020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合理用药监测,定期公布监测情况,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进实施医师约谈制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十三)健全药品耗材价格监测体系。


34.健全药品耗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区内外采购药品及耗材价格动态监测,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耗材价格常态化监控机制。(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35.强化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通过12315热线接收举报线索,切实维护药品、医用耗材市场价格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十四)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


36.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城乡居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居民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医保局、药监局、宁夏税务局分别负责)


37.积极争取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基于大数据的公立医院医保监督管理体系试点项目,在2020年12月底前,率先推动全区医保基金监管、医疗服务监管等信息联通共享。(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分别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医改任务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制度保障的具体行动,强化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实施。


(二)落实责任分工。自治区各牵头部门要对照医改任务分工,认真研究谋划,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出台相关改革政策,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推进任务完成的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主要任务顺利推进。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及时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出台医改政策和实施方案要及时报送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


(三)实施动态评估。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医改任务工作台账,建立推进落实医改主要任务评价机制,对改革进展滞后的部门和单位加大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改革经验和典型案例,力推各项医改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增强群众感受度。


(四)做好政策宣传。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和各市、县(区)要举办医改政策培训班,加强对国务院深化医改政策措施的解读和宣传,正确把握各项医改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加大改革政策及相关成效的信息发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理性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