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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贯彻落实《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政策问答

2021.11.23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1、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贯彻落实<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答: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市医保局依据该文件精神,制定《关于贯彻落实<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本市定点管理政策,旨在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共10条,主要内容为:

(一)市医保局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区医保局根据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指引。

(二)增加零售药店定点鼓励连锁的原则,明确需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1名以上药师,方可申请定点;继续强调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等申请条件。

(三)为平稳有序推进医保协议管理相关工作,明确协议期限一般为2年。

(四)结合本市市区两级医保管理现状,明确市区医保部门职责,细化经办机构定点管理流程,相关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五)根据《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为鼓励均衡配备医保定点药店,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明确:支持能够合理降价且符合条件的药店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鼓励规模大、品种齐、质量优、服务好的大型经济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六)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3、问:《通知》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有影响吗?

答:此次制定《通知》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无影响。

关于贯彻落实《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1〕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