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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省内异地联网刷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中心文〔2020〕100号

2020.10.14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闽医保中心文〔2020〕100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中心,省本级医保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行生育医疗费用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刷卡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并发症等。


二、结算方式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结算方式:两项保险待遇政策已完全统一、信息系统接口整合完毕的,可直接依托现有的全省联网系统直接开通省内异地生育联网结算;待遇不完全一致的,可采取产前登记(备案登记)及信息系统识别特征编码等技术手段,确保待遇路径清晰。


三、结算编码的传送和识别


就医地结算编码的传送(按项目、单病种或DRG等)应按《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按病种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1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19〕117号)等文件规范及就医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衔接及宣传工作


各设区市医保中心负责指导督促本统筹区内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院端接口的规范改造工作和结算编码的规范传输工作,妥善做好生育医疗异地联网刷卡结算的宣传解释和生育津贴发放等配套衔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动异地生育联网结算人群生育津贴的自动化发放工作。


省本级医保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除做好本级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外,应同时配合做好省内其他统筹区的结算工作。


省本级各有关参保单位应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提醒本单位适龄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及时做好产前登记、省内异地生育就诊应及时刷卡结算等相关事宜。


《省本级生育医疗费用省内直接刷卡结算改造方案》已上传至省医保FTP服务器,供各地参考,如有需要可自行下载,下载地址:ftp://172.16.18.24,账户名:szybl,密码:szyb20188tp。


五、时间要求


请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生育医疗费用省内异地联网即时结算有关准备工作,11月2日起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在省内异地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省医保中心联系


联系人:


待遇科  沈健彬  联系电话:0591-87509953


信息科  黄栋雄  联系电话:0591-87547702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