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关于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3号,详见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部分具体诊疗项目限定支付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2号,附件2)、《关于广东省工伤联网结算业务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270号,详见附件3)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下称《诊疗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诊疗项目目录》医保支付比例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支付比例》(详见附件4)执行。
二、6岁以下儿童加收医疗服务项目在《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其具体支付比例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支付比例》执行。
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因患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比例为90%。临床用血的储血费、全血分装费、红细胞悬液分装费、机采血小板分装费、白细胞过滤、血液照射和病毒灭活等临床用血收费项目医保支付比例为100%。
四、《诊疗项目目录》中“备注”栏标有“◆”的诊疗项目实行医保最高支付价,收费低于最高支付价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际收费超出最高支付价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五、《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按《中山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详见附件5)执行,其中支付标识为“是”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支付标识为“否”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备注”栏标有“◆”的诊疗项目,支付标准按照粤医保发〔2021〕13号文凡例规定以内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各有关部门应按工作要求做好《诊疗项目目录》更新、维护和监管等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新旧《诊疗项目目录》的衔接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机构内诊疗项目使用管理,确保《诊疗项目目录》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关于明确储血费等7项临床用血收费项目医保支付比例的通知》(中劳社发〔2009〕42号)、《关于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205号)、《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148号)、《关于明确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411号)、《关于家庭式产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问题的批复》(中人社发〔2017〕93号)、《关于临床用血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90号)、《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19〕32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诊疗项目目录》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医管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反映。
附件: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支付比例.xlsx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