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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新医保〔2020〕87号

2020.08.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医保〔2020〕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为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治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以确保零遗漏、无死角筛查感染者。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实际需要,经请示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就调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中项目编码为:250403087,项目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政府指导价由三级医疗机构160元/人次、二级医疗机构160元/人次,不再区分三、二级医疗机构差别统一调整为120元/人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的原则,本着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质的定位,结合实际确定收费价格,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新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同时要对检测者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24时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