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8月4日

2022.08.04
读要网

【国家】关于征求《中国药典》滴点测定法标准草案意见的函

2022-08-04 【国家药典委员会】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以EXCEL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

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系统切换公告

2022-08-04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和市政府的相关部署,本市将于2022年8月4日22:00进行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院端结算功能切换工作,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详见细文。

【上海】关于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采购状态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77号

2022-08-04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2022〕18号)中定期关闭无采购量药品的规定,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但定点药店已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将做医疗机构失效处理。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且定点药店未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将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如医药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生产企业可按相应新申请药品规则重新申报。

【上海】关于公布部分国家新增医保谈判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第六批)-沪药事药品〔2022〕76号

2022-08-04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为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上海地区的挂网工作,现就部分国家新增医保谈判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下文。

【上海】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考采购价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74号

2022-08-04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19〕110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现公布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考采购价(具体见附件)。

关于开展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2-1)上海地区中选供应药品及备选供应药品申报挂网工作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75号

2022-08-04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为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做好上海地区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开通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1-2)药品申报挂网通道。

【安徽安庆】市医保局进一步规范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2022-08-04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指南分别从申报范围、指导原则、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支付政策等七个方面明确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申报试行价格注意事项。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申报试行价格时,要本着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公益性原则,医技劳务成本在制定价格构成中占比不低于60%,同时要求保持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间 10-20%的合理差价,从而促进分级诊疗。

长春市卫健委关于《长春市卫生健康“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8-04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和健康吉林行动,高质量推进健康长春建设,由长春市卫健委起草的《长春市卫生健康“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闽医保〔2022〕85号

2022-08-04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非中选产品,以不超过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食品安全与营养创新平台建设方案》

2022-08-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建设食品安全与营养创新平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11部委支持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改革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重要成果,是立足防城港特色地理资源和政策优势,第一家由国家、自治区、市三级共建的创新平台,对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的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部分品种采购层次的公告

2022-08-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广西药品集团采购 (第二批)公告的规定,我办对部分未中选品种的采购层次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现予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第4、5批次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中选结果的公告

2022-08-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工作安排,我办在开展第4、5批次广西药品集团采购 (第二批)线上议价基础上,经公示、申投诉受理、审核等程序,研究确定了中选企业及品种(详见附件),现予公告。同组企业价格信息可通过CA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www.gxgpo.com)查看。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紧缺专业目录》的公告

2022-08-04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22〕156号)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业用人需求,经研究确定以下9个专业作为我市卫生健康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紧缺专业,现予以公告。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海南省宫颈病变防治中心的通知-琼卫妇幼函〔2022〕30号

2022-08-04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消除宫颈癌全球战略和我国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均预期寿命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琼府〔2022〕21号)要求,我委决定委托你单位成立海南省宫颈病变防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学会关于开展“世界药师日”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活动的通知-冀药监药注函〔2022〕426号

2022-08-04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9月25日是第14届“世界药师日”。2009年,国际药学联合会(FIP)发起,将每年的9月25日确定为“世界药师日”,旨在宣传普及药师这一职业在安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通过药师力量来改善用药方案、减少用药错误,以保护患者安全,保证药物有效。为进一步坚定药师的职业信念,提升药师的社会美誉度,鼓励药师广泛宣传普及安全合理用药知识,满足公众安全用药需求,今年,省局、省药学会将联合组织开展“世界药师日”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活动,作为“河北省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之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2-08-04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经营办法》)已经颁布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吉林省禁毒条例

2022-08-04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禁毒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献血条例

2022-08-04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献血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7号

2022-08-04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购药便利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要求,现决定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详见下文。

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2022-08-04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持续完善基层卫生治理体系,提升基层传染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部分乡镇卫生院配置医疗设备、加大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山西】太原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相关业务实施细则

2022-08-04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加力支持稳经济保就业,根据《关于转发<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的通知》(并医保发〔202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情况,特制订《太原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请大家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卫规〔2022〕1号

2022-08-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的问题,推动全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反馈。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新卫医发〔2022〕6号

2022-08-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微生物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八次主任会议研究审议,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