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月18日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非小细胞肺癌相关基因变异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3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4号)
2024-01-1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指导,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修定了《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非小细胞肺癌相关基因变异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3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国家】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八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4-01-1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七十八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7号)
2024-01-1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间充质干细胞在国内外均已开展涉及多项适应症的临床研究,移植物抗宿主病的临床研究进展较为迅速。目前国内外无相关的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为给关于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的研究提供建议,提高相关产品的研究和申报效率,尽快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1)。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人源干细胞产品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6号)
2024-01-1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规范和指导人源干细胞产品的非临床研究与评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人源干细胞产品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免疫毒性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5号)
2024-01-1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药物免疫毒性的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提高企业研发效率,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免疫毒性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远程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5号)
2024-01-1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为规范远程监测系统产品的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远程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国家】关于公开征求《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4-01-1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2024-01-18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深学争优 敢为争先 实干争效”部署要求,紧抓“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大任务,全力推进全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将我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2023年甘肃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立项的通知
2024-01-18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甘肃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的通知》(甘卫科教函〔2023〕331号),我委组织委属各单位和相关医疗机构申报甘肃省卫生行业计划项目、护理项目和管理项目。
【广东】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1号)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穗人社通告〔2024〕1号
2024-01-18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和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收支平衡的要求,我局草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1号)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01-18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标示沧州前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磁疗贴产品、标示南京赛尔金生物医学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从辛集市中医院抽样),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省局和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法予以查处,现将查处结果予以公开。
【湖南】关于调整部分非中选产品限价和双通道药品挂网价格的通知
2024-01-18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集采批次非中选产品挂网限价申投诉处理意见的函》(湘医保招采函〔2023〕4号)有关要求,现就调整部分非中选产品限价和双通道药品挂网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南】关于专项调整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4-01-18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确保肝功生化检测试剂类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尽快执行,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充分释放集采改革红利,按照省际联盟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采结果和《关于做好省际联盟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79号),结合我省肝功生化类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决定专项调整肝功生化类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关于申报省直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鲁医保中心函〔2024〕1号
2024-01-18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6号)和《关于推进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保结算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1号)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省直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省直门诊统筹药店”)管理,现对申报省直门诊统筹药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关于做好部分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下一年度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4-01-18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深学争优 敢为争先 实干争效”部署要求,紧抓“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大任务,全力推进全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将我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藏药监〔2024〕5号
2024-01-18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等文件要求特编制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本报告数据统计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联系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地址:林廓北路27号,邮编:850000,电话:0891-6811252,电子邮箱:xzyjxx@aliyun.com)。
【新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将肘关节稳定术等125项诊疗项目、高滋斑露等44个医疗机构制剂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函
2024-01-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为满足自治区和兵团参保人员诊疗、用药需求,提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益,2023年10月12日至13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人社厅、兵团医保局、兵团人社局联合开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增补工作。经专家论证后,通过了125项诊疗项目、5个民族药品、44个医疗机构制剂。本次专家论证通过的药品,经国家医保局批准44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支付范围。125项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们起草了《关于将肘关节稳定术等125项诊疗项目、高滋斑露等44个医疗机构制剂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4年1月18日至1月2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专科医院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23〕42号
2024-01-18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将《关于加强专科医院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绍市医保〔2023〕42号
2024-01-17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8号)及《关于启动2023 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 号)精神,结合实际,决定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渝医保办〔2023〕78号
2024-01-17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精神,为平稳推进我市门诊统筹改革工作,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用药保障,现就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