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2月22日
李滔副局长赴海南出席全国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培训班开班式并调研相关工作
2021-12-22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1年12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滔在海南出席全国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培训班开班式,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做好医药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不断优化医保目录调整机制、持续规范两定机构管理、切实做好“两个确保”等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二届儿童用药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京召开
2021-12-2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2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二届儿童用药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曾益新,原卫生部部长、委儿童用药专家委员会顾问张文康出席会议并讲话。曾益新指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注重部门联动,发挥专家智慧,凝聚社会支持,推动我国儿童用药供应保障制度建设和保障水平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雷海潮赴河北调研
2021-12-2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至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雷海潮赴河北调研。雷海潮一行先后到雄安新区、石家庄等地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保机构、医药企业等,与基层同志交流了解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县域医共体建设、常态化疫情防控、京津冀协同发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服务价格调整、抗疫药品研发等情况。
从全民参保感知广元医保温度——四川省广元市三举措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
2021-12-22 【国家医疗保障局】药审中心关于沟通交流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1-12-2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申请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大创新研发支持力度,提高沟通交流的质量和效率,我中心对现有沟通交流渠道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梳理,申请人可基于咨询问题类别分别提交并选取合适的咨询通道,具体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2021-12-22 【国务院】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现代化改革深入推进,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统计监督有效性有待提高,统计监督成效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征集参与《乳房植入体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修订工作的相关企业及单位信息的通知
2021-12-2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为实现与新版医疗器械注册规章及配套文件的合理衔接,对乳房植入体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提供指导及参考,进一步做好乳房植入体的技术审评工作并促进相关器械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我中心拟于2022年组织开展《乳房植入体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修订工作,现征集修订工作参与单位,请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境内外生产企业、科研机构、临床机构等单位积极参与指导原则的修订工作。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省级储备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1-12-22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2021-12-22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服务事项,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发〔2021〕2号)的要求,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现予以发布。
【新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新医保〔2021〕125号
2021-12-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及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卫发〔2021〕24号
2021-12-22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安徽省域内及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备案与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破解瓶颈制约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1-12-22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数据中心布局和建设,破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的瓶颈制约,加快产业数字化步伐,推动我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五批)的通知
2021-12-22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要求,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五批4个品种的标准审评工作,经公示后现正式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通知-桂药监〔2021〕26号
2021-1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优化广西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研发,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河北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1〕78号
2021-12-22 【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要求,积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更好发挥改革突破和先导作用,努力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自由贸易园区,现就推进河北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
2021-12-22 【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
2021-12-22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为了做好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
2021-12-22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为了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婴幼儿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3号
2021-12-22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为切实解决婴幼儿高额医疗费用垫付负担问题,提升参保家庭的幸福感、获得感,现将婴幼儿住院医疗费用实时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 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 〔2019〕50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 实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党 〔2021〕4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线 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 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关于对《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2021-12-22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为了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医疗保障监管机制,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医保规[2020]2号)等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省级药品检查员名单的公告-辽药监告(公告)〔2021〕107号
2021-12-22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现场检查工作,强化省级药品检查员管理,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确定的遴选条件、程序和要求,省药监局组织开展了省级药品检查员重新认定工作,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岗前培训、综合考评、社会公示,共认定各类别检查员538人,其中专职检查员227人,兼职检查员311人(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将重新认定的检查员名单予以公布。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北京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2021-12-22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本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和疫情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大批锐意进取、扎实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他们对本市基层卫生工作做出的突出贡献,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授予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等60个单位“北京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熊卫红等50名同志“北京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
2021-12-22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七部委《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28号
2021-1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推动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关于对《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12-22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已出台《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推动政策实施并正式出台《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湖北省工程系列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21-12-22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建立完善药品检查员激励机制,持续拓宽药品检查员发展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等要求,省局起草了《湖北省工程系列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2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局人事科教处。
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自费药品议价价格核查情况的公示(第三期)
2021-12-21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6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自费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17〕29号)的规定,经核实,部分企业填报的自费药品价格高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药管平台》)五省市最低价,部分药品在《国家药管平台》上没有五省市价格信息。现对不符合规定的自费药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