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月3日
【国家】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1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1号)
2024-01-0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指导,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修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1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国家】关于方儿茶进口药材标准草案的公示
2024-01-03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方儿茶进口药材标准,标准收载于《儿茶等43种进口药材质量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方儿茶进口药材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国家】关于肉桂进口药材标准草案的公示
2024-01-03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肉桂进口药材标准,标准收载于《儿茶等43种进口药材质量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肉桂进口药材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国家】关于藤黄进口药材标准草案的公示
2024-01-03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藤黄进口药材标准,标准收载于《儿茶等43种进口药材质量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藤黄进口药材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国家】关于沉香进口药材标准草案的公示
2024-01-03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沉香进口药材标准,标准收载于《儿茶等43种进口药材质量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沉香进口药材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国家】关于没食子进口药材标准草案的公示
2024-01-03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没食子进口药材标准,标准收载于《进口药材质量暂行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没食子进口药材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国家】关于砂仁进口药材标准草案的公示
2024-01-03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砂仁进口药材标准,标准收载于《进口药材质量暂行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砂仁进口药材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国家】关于笔式注射器用卡氏瓶系统标准草案的公示
2024-01-03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制定笔式注射器用卡氏瓶系统通则。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国家】关于举办“云课堂”系列培训之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相关共性问题的通知
2024-01-0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加大对申请人的指导与服务,完善一般性技术问题交流机制,药审中心拟定于2024年1月8日举办“云课堂”系列培训之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相关共性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431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3〕42号
2024-01-03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431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3〕42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2371号(社会管理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3〕91号
2024-01-02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2371号(社会管理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3〕91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525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3〕90号
2024-01-02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525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3〕90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4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3〕126号
2024-01-02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4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3〕126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58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3〕125号
2024-01-02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58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3〕125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23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3〕116号
2024-01-02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23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3〕116号
【国家】关于废止《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等六个申报要求的声明
2024-01-03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14年4月30日,中检院发布实施了《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药包材再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药包材补充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药用玻璃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口服固体药用塑料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和《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技术要求》六个申报要求(中检包材函〔2014〕63号),旨在指导药包材生产企业更好地准备申报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以满足技术审评的要求。2016年8月1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要求药包材由单独审批改为在药品注册审批时一并审评。药包材实施关联审评制度后,我院在药包材注册制时期发布的上述六个申报要求已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天津】关于我市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津结算中心发〔2023〕42号
2024-01-03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83号)、《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价格等信息调整操作规程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2〕38号)等工作要求,落实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相关药品的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碘[125I]密封籽源参照院内制剂管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74号
2024-01-03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市医保局关于明确原我市诊疗目录管理的医疗机构制备的放射性药品转为参照院内制剂管理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 49号),经研究决定,碘[125I]密封籽源参照院内制剂管理,支付标准450元/粒,各医疗机构取得国家医保院内制剂编码后,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上海】关于对《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机构建设和服务规范》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01-03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机构建设和服务规范》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2月3日。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共享工作的通知
2024-01-03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8〕16号),为进一步完善价格共享工作,经省医保局同意,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可吸收单发结扎夹类医用耗材产品相关属性的通知
2024-01-03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根据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对于不可吸收单发结扎夹类医用耗材产品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属性,具体事项如下: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续签采购协议的通知-闽医保〔2024〕1号
2024-01-03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9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8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1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2022年度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2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决定开展相关药品续签采购协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成立广东省中医康复质量控制中心公示
2024-01-03 【广东省中医药局】202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6部门印发的《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国中医药医政发〔2020〕4号),要求“依托区域中医诊疗中心(康复)建设单位布局建设中医康复中心”和“探索建立中医药康复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我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制定《广东省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粤中医〔2021〕7号),提出“依托国家区域中医诊疗中心(康复)建设单位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建设广东省中医康复中心”和“建设广东省中医康复质量控制中心”。2021年以来,广东省第二中医院按照方案要求,积极探索康复中心和康复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现已具备承担牵头建设省中医康复质量控制中心的条件。经研究决定,依托国家区域中医诊疗中心(康复)建设单位广东省第二中医院成立广东省中医康复质量控制中心并进行公示。
【广东】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医保〔2023〕88号
2024-01-03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为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进一步推进全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54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23〕4号
2024-01-03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方便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通知-吉药监法〔2024〕1号
2024-01-03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健全完善省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依据“两品一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监局文件,结合省局“权责清单”制定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请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与省局反,即所馈沟通。
【内蒙古】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
2024-01-03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经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申报时间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函〔2017〕7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字〔2018〕421号)已不适用于当前政策,现予废止。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接续第二年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4〕2号
2024-01-03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做好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接续第二年采购协议续签工作,按照《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 (GH-HD2022-2)》和陕西省医保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9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3号
2024-01-02 【重庆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精神卫生体系,稳步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全市精神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心理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重庆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7号
2024-01-02 【重庆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卫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医防融合发展,提升公共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按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要求,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庆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