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8月19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2021年度部门决算
2022-08-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注册197个医疗器械产品公告(2022年7月)(2022年第65号)
2022-08-1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97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52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0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22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3个(具体产品见附件)。
关于《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8-19 【国家医疗保障局】口腔种植领域收费不规范、费用负担重等问题长期存在,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成为困扰群众的民生痛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要求,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2-08-19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2〕77号
2022-08-19 【国务院】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同时撤销。
国家卫生健康委就2022年“最美医生”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
2022-08-19 【中国网】国家卫生健康委于8月19日(周五)下午3:00,召开中外记者见面会,2022年“最美医生”代表将出席,分享从医经历和体会,并回答媒体提问。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8号
2022-08-19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关于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企业申报相关信息公示及质疑的通知
2022-08-19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目前,相关企业已完成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信息申报工作。现根据工作安排,对企业申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质疑,具体如下:详见正文。
【北京】关于开展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供应产品目录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08-19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本市开展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供应产品目录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卫生区巩固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沪爱卫会〔2022〕9号
2022-08-19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国家卫生区(镇)创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助力健康上海建设,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全爱卫发〔202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家卫生区巩固管理办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沪卫疾控〔2022〕24号
2022-08-1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年版)》《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8版)》等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关于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2〕33号
2022-08-19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服务健康上海建设,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支持促进作用,现就开展本市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2-08-19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湖南】关于部分药品新增及规格标准调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6号
2022-08-19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新增规格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7号)规定,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西药部分第198号“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新增规格3ml:1.25mg/支,医保支付标准为:24.60元,该药品备注和协议有效期维持不变。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通知-苏公易发〔2022〕210号
2022-08-19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2022-08-19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府字〔2022〕34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衔接公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公布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协议期满后接续项目投标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
2022-08-19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2号)要求,中心组织开展了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经企业报名、中心审核和公示程序,现将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关于组织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后接续项目报价工作的通知
2022-08-19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后接续项目的安排和部署,现组织相关药品报价工作。本次报价将严格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辽医保发〔2022〕2号)进行,现将需要进行报价的药品目录(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公布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协议期满后接续项目投标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
2022-08-19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2号)要求,中心组织开展了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经企业报名、中心审核和公示程序,现将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四川】关于开展第三轮口腔类高值医用耗材产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2〕211号
2022-08-19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推进工作要求,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已完成两轮口腔类高值医用耗材产品信息采集工作。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满足临床产品多样化形成合理的产品竞争关系,经研究决定,现将第三轮口腔类高值医用耗材产品信息采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发布JJF(浙)1191-2022《经皮黄疸测试仪校准规范》等2项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2022-08-19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JJF(浙)1191-2022《经皮黄疸测试仪校准规范》等2个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关于浙江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基础库和心脏(冠状动脉)介入类等四类自行采购产品上线交易的通知
2022-08-19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2022年7月在我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基础数据库申报挂网采购的产品、部分移出交易目录后医疗机构申请的产品、心脏(冠状动脉)介入类等四类自行采购产品已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进入配送关系建立和上线交易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