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3月25日

2022.03.25
读要网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 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2〕9号

2022-03-25 【国务院】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分工意见如下:详见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2-03-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已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本机构临床营养诊疗能力。鼓励尚未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根据《指南》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临床营养科。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公告(第5号)(2022年第27号)

2022-03-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GLP)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湖南普瑞玛药物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13家机构进行了检查。经审核,该13家机构的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啮齿类)等试验项目符合药物GLP要求(见附件)。

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五十七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03-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五十七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健推委办发〔2022〕1号

2022-03-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要求,广泛传播健康中国行动的理念,我办在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基础上,研究设计了健康中国行动标识,并制定了《健康中国行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更新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药品信息的通知(2022年3月25日)

2022-03-25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我局对2022年2月药品维护信息进行了审核,经过前期公示并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与处理,完成了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药品信息的更新,现予以公布。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科学精准、坚持不懈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2-03-25 【中国网】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于3月25日(周五)下午3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新闻发布厅(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将出席,介绍科学精准、坚持不懈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2022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工作会议召开

2022-03-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3月24日,2022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全面贯彻落实2022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1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工作,深入分析形势,研究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沈传勇作2021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工作报告。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新疆省级监测机构作交流发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军宁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党委书记薛光华主持。会议对2022年药品监测评价工作提出七项要求:一是持续加力、聚势赋能,加强体系能力建设,做好药品监测评价相关任务分解和推动实施;二是把握重点、协同推进,健全法规制度体系,督促指导企业严格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三是未雨绸缪、精准研判,发挥警戒风险防范作用,妥善防范化解药品安全风险;四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药药物警戒发展,逐步探索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五是审时度势、登高望远,推进科研创新纵深发展,加快推进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研究和应用;六是融入大局、融通国际,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为全球药品监管工作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七是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努力办好交流宣传培训,凝聚药物警戒工作社会共治合力。

国家医保局召开医保数据安全与共享工作专题视频会

2022-03-25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7日-1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医保数据安全与共享工作专题视频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据安全的决策部署,总结交流前期医保数据安全与共享工作经验做法,分析研判当前数据安全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运维管理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子海出席会议并讲话。 施子海指出,统筹医保数据安全与共享,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意义重大。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要求,依法完善数据安全与共享制度体系;加强协同治理,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深度挖掘医保大数据价值;稳妥有序推进数据共享,确保数据安全可控;坚持统一原则,健全平台运维体系,持续完善系统功能,把平台管好用好,切实助力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11号

2022-03-25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2022年北京市医疗保障重点工作》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关于公布部分定额自负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25号

2022-03-25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为推进定额自负药品落地工作,鉴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药品信息进行了变更,经审核,现同意对涉及的相关药品信息予以变更,具体名单见附件。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通告(2022年第2号)

2022-03-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等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医疗器械检查工作部署,核查中心于2021年10月-12月组织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发现上海倍尔康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具体情况见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条例》(修改建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3-25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研究提出《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的修改建议,形成《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条例》(修改建议草案),即日起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老龄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03-25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老龄健康工作部署,我委制定了《2022年北京市老龄健康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测治理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2〕31号

2022-03-25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治理机制,全面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信息监测机制、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异常变动的分析预警应对能力,严格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灵活应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管理工作,挤压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规范使用,现就开展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03-25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河南中药材产地加工炮制一体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高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强化中药质量源头管控,推进河南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河南省中药材生产实际,起草了《河南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老年健康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3-25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浙里健康”“浙里长寿”金名片,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浙江省老年健康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2〕173号

2022-03-25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2022年全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卫发〔2022〕3号

2022-03-25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提高我省卫生健康领域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建立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规范绩效管理行为。近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宁夏】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药监综发〔2022〕18号)

2022-03-25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及区局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停产和恢复生产行为,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宁夏】关于做好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药监综发〔2022〕15号)

2022-03-25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2】23 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如下:详见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的通知

2022-03-2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要求,根据广东省药监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03-25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2022年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征求《云南省“十四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2-03-25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中医药战略发展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省卫生健康委编制形成了《云南省“十四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六版)的通知

2022-03-25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全省医疗机构科学规范做好新冠肺炎中医药防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中的作用,我局组织省中医药防控工作有关专家,在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中医诊疗方案和总结我省中医药防控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疫情和气候特点,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六版)》。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14号

2022-03-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更好解决自治区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11号

2022-03-2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抗原检测价格5元/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按照“抗原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取费用,合计收费不超过15元/次。对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对疫情严重地区的医疗机构,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继续实施并细化“长处方”、“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及措施,确保慢特病参保人员的用药治疗需求,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12号

2022-03-2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药品类别,按照国家确定的规则,以通用名(含剂型,下同)确定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全省统一执行。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41号

2022-03-2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继续实行特殊基金保障政策,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予以单列专项保障,不受医保总额控制指标限制,年底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相关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确保医疗机构放心救治。继续落实确诊患者医疗费用综合保障政策,个人不用支付,符合卫健部门制定最新版诊疗方案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39号

2022-03-2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每人次5元,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暂按除外内容收取,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含除外收费的试剂耗材)不超过15元每人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检测试剂盒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10号

2022-03-25 【江西省人民政府】

单人单次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统一调整为20元。核酸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核酸检测项目和核酸检测试剂收费总和不得超过28元。混合检测的,不区分样本数量,价格统一调整为每人次8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