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月4日

2021.01.04
读要网

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20﹞24号

2021-01-04 【国家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专业评审,现将评审通过的项目作为2021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予以公布,共计12225项(附件1)。

药物警戒快讯第12期(总第212期)(2020 年12月16日)

2021-01-0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容提要:   美国FDA警示孕20周或之后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的羊水不足风险,建议孕20周或之后避免使用该类药物;   EMA警示氯喹和羟氯喹的精神障碍风险;   EMA修改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等的产品信息警示产后出血风险;   英国警示吡非尼酮的严重肝损伤风险;   英国警示安非他酮与其他5-羟色胺类药物联合使用的血清素综合征风险。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幼保健院高质量服务“七五”行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1-04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推进我市妇幼保健院以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为导向,通过改变服务模式、改进服务质量和改善服务环境等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多方位健康需求,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妇幼保健院高质量服务“七五”行动工作方案(试行)》。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04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二级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3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天津市基层综合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2021-01-04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服务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参照《天津市基层卫生健康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津卫基层〔2019〕109号)要求,我委决定成立天津市基层综合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加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医疗、护理、康复、药学、院感等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22号

2021-01-04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5〕10号),经内蒙古人社厅、财政厅批准下发至全区统一执行。作为管理异地就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自2015年9月30日起施行,鉴于原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即将到期,重新制订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21-01-04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经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5﹞10号)已不再适用于当前政策,现予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

2021-01-04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

2021-01-04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相关收费行为,理顺家庭病床服务项目价格,调动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积极性,减轻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规定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者获得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家庭病床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

2021-01-04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浙江举行《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新闻发布会

2021-01-04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12月30日,浙江举行《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烨,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磊,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俞新乐,省医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广兵,浙江银保监局副局长叶慧霖介绍有关的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保中药配方颗粒相关医保政策落实落地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204号

2021-01-03 【河北省医保局】

2019年11月,省医疗保障局将神威药业、广东一方制药、江阴天江药业、石家庄以岭药业、石药集团等5家企业生产的573种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执行1年以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更加规范,中药配方颗粒销售总量较大幅度提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相对减轻,但也存在企业回款不及时、未纳入的品种高价销售使用等现象。文件要求: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生产企业拨付货款,从收货验收合格到给生产企业付款,不得超过2个月。要细化收货、验货、入库、回款等程序,加强与生产厂家的沟通对接,确保两月之内开具发票并收到货款。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医院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及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55号

2021-01-03 【河北省医保局】

将省本级、石家庄等11个统筹区51家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的269种医院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并确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最高销售价格。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沪卫药政〔2020〕5号

2021-01-03 【上海市卫健委】

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提高药事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药品采购配备管理;二、强化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三、拓展药学服务范围;四、加强药学专业队伍建设;五、完善行业监管;六、强化组织实施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12号

2021-01-03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十二项重点任务分别是:明确高值医用耗材治理范围;健全阳光采购监管平台;落实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全面推行阳光挂网采购;规范医疗机构备案采购;持续开展联盟带量采购;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定点机构规范使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加强采购结算信息监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