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8月24日
关于车前子(车前)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的公示
2022-08-24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车前子(车前)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024,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车前子(车前)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
关于盐车前子(车前)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的公示
2022-08-24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盐车前子(车前)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35,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盐车前子(车前)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
关于炮姜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的公示
2022-08-24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炮姜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82,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炮姜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修订内容仅包括【性状】项下颜色修订以及【特征图谱】项下删除相对峰面积比值规定,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比利时UCB Pharma S.A.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的公告 (2022年第67号)
2022-08-2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国家药监局对比利时UCB Pharma S.A.组织开展药品境外非现场检查,检查品种为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进口注册证号:H20170341,规格5 ml:500 mg,商品名开浦兰)。本次检查发现该品种部分批次产品标示的有效期与注册批准的有效期不一致,检查结论为该品种生产不符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暂停该产品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和使用,并对相关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各进口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发放该产品的进口通关凭证。
马正其调研药品审评工作
2022-08-2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8月16日,全国政协常委马正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调研并座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果陪同,中国研究型医院协会、相关企业代表参加。马正其指出,要继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科学审评的理念,以及“早期介入、持续跟踪、主动服务、研审联动”全天候应急审评审批工作机制,持续保障新冠疫苗药物应急审评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有效药物保障。要继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严守药物研发安全有效的标准,巩固按时限审评、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度等改革成果,加快老百姓急难愁盼的新药好药审评上市,在鼓励创新、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要切实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建设现代化审评人才队伍,将科学的标准、严格的措施贯穿于药品审评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认真履行好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职责,推动高水平药品安全和高质量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指南(2022版)》的通知
2022-08-24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北京市同种异体植入性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科学监管,北京市药监局于近日编制发布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指南(2022版)》。 同种异体植入性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作为高风险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的控制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尤为重要。北京市生产同种异体植入性和动物源性产品的企业较为集中,为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的科学监管,北京市药监局结合近年来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以及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实际,成立专门课题组,在编制过程中,通过科学研究工艺特点,深入调查生产实际,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积极强化指南的科学性和指导性。该指南的发布,一方面指导基层监管人员对相关生产企业开展科学监管,另一方面,也将推进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体系管理,更好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 目前,北京市药监局已制定发布19个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南文件。下一步,北京市药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产业特点,进一步丰富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的检查指南文件,全力提升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水平,推动医疗器械产业优质、快速、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2-08-24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生产监管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修订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天津】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药品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
2022-08-24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国医办发〔2021〕4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安排,中心拟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工作,现组织相关企业进行产品信息维护,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公卫联办〔2022〕1号
2022-08-2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本市将进一步巩固强化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贯彻落实《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若干意见》,巩固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实施“健康中国”“健康上海”行动纲要,切实维护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上海】关于公布2022年第七批议价药品(自费药)挂网采购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90号
2022-08-24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为做好自费药品挂网相关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8号)的要求,现就自费药品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上海】关于公布2022年第五批原研/参比制剂/创新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88号
2022-08-24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8号)要求,按照相关规定2022年第五批原研/参比制剂/创新药品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2023年度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一般引导项目和两新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
2022-08-24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一般引导项目和两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我委组织完成了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确定了2023年度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一般引导项目拟立项项目210项,两新项目拟立项项目30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0号
2022-08-24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部署,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遇到的“异乡愁医”问题,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4号)精神,决定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慢特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2号
2022-08-24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通知
2022-08-24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关于公布执行首次批准注册医用耗材和其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的函》(苏价采中心械函[2022]35号)的要求,已按规定程序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安徽】关于发布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编码数据库22.08版的通知
2022-08-24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更新第十八批可单独收费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的通知》要求,我们整理出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编码数据库22.08版,现发布供各县区下载更新执行。为满足患者需求,部分耗材仅限医院在门诊单独销售供患者自用时收费,不得列入住院收费清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2-08-24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适应我省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需求,培养和选拔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卫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2〕15号
2022-08-24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人员组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2022-08-24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制度建设专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41号)的安排部署,省卫生健康委对2021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法规线上培训的通知
2022-08-2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我局定于8月29日-9月2日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以下简称UDI)法规线上培训,培训时间:2022年8月29日-9月2日,下午14:30-17:00。培训对象:深圳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2〕25号
2022-08-24 【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推动四川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江苏】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17号
2022-08-24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用高效的支付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6号)以及《苏州市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改革实施方案》(苏府办〔202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关于拟调整苏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情况公示
2022-08-24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化苏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全市公医立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苏府〔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现拟调整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苏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疆】关于印发自治区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卫老龄函〔2022〕29号
2022-08-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2〕1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2〕12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自治区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2022-08-24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8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好药械集中采购工作“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工作要求,确保后续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调整工作顺利开展,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函
2022-08-24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工作,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