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分类管理的意见-内卫医发〔2020〕25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加强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合理利用急救资源,满足多元化的群众服务需求,提升急救资源整体利用效率,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区推行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分类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分类管理
(一)明确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范围。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包括从现场到医院、医疗机构间转院等医疗服务行为。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与非医疗机构之间,需要具备一定转运功能的车辆进行转运且不需要任何医疗行为,实施简单照护、搬运的转运服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二)推行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业务分离。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内部建立相对独立、专门承接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职能部门,拥有独立的受理电话、通讯调度、工作人员与车辆装备,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实现医疗急救业务和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业务的相对剥离。
(三)推进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业务的社会化运作。各盟市根据当地实际,同步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业务的社会化运作,逐步实现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完全剥离。
二、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一)加强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加大政府对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完善急救资源配置,建成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
(二)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开展急救专业人员规范化培训,合理配置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从人才培养、职业发展、薪酬待遇、人员转归等方面统筹谋划,切实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质量与效率。
(三)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加强急救车辆等急救运载工具和装备配置,提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和科学调度水平,全面提升院前急救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一)规范使用车辆。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承运车辆外观应使用统一标识,并注明运营单位名称、服务电话,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红十字”等字样,不得安装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车内应配备专业固定、搬运设备、消毒设施等;车辆专用,不得从事超范围业务。
(二)规范人员配备。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承运车辆应配备搬运人员1~2名;驾驶员应身体健康,具有三年以上驾龄及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各盟市急救中心进行至少30个学时的转运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三)规范服务行为。承担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告知制度、收费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病人病情突变处置预案、车辆消毒制度等。
四、促进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持续协调发展
(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业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促进社会机构参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鼓励和规范现有道路客运企业、包车客运企业参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业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进行通报和公示,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同时,建立便捷、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组织查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引导公众形成正确急救需求观念,合理利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减少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对医疗急救资源的占用。
五、加强部门协调,落实工作责任
(一)推动工作落实。各盟市负责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部门要落实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为推行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分离提供有力保障。
(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强化院前医疗急救人才培养,加强行业监管,确保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和安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承担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社会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急救车辆和承担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
(三)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11日